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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则哪些应该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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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8: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击球员犯规条款要减、要减、要大减特减。减到只剩十条左右,达到凡是球龄超过100天的,都知道什么是犯规,该如何处理。现在打10年、20年球的,都说不清是否犯规,球该怎样处理,实在是有违常理。
不知道规则的制定者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规定那么多没用的犯规条款,给人的感觉是故意找击球员的“错”,犯规条款越多越好,犯规规定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连击球员的帽子、佩戴物掉下,触及到球都定为规定犯规条款,再加,就得是击球员的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了,如血压、脉搏等都列入是否犯规的项目了。
规定犯规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击球员的行为,使其不能获得不当利益,不给对方造成不利,使比赛正常有序进行,从而确保比赛结果的公正。例如,如果不把触及移动球定为犯规行为,那击偏了可以“扶正”,要出界了,可以挡住;不把重复撞击定为犯规,优势一方就可以反复击打、闪击同一个球,把时间用完;闪击时“打哑”了,他球没离开脚,若不定为犯规,那闪击是否成功,没有了标准,就无法判定。所以,这些犯规条款,是必要的,不可少的。但是,像帽子掉下、手中球掉下(或捡拾时)触静止球、击球员不慎身体某个部位触及静止球,如果移动了,复位后再击球,只“动”未“移位”的,就只当没触及,继续击球,不就得了。这些都定为犯规有啥必要?击球员没有任何不当得利,也不影响对方,在时间上还“吃亏”了,(时间可是获胜的重要条件)何必非得定为犯规呢。每当我看见,撞击后他球停稳,自球基本停稳,捡球被判犯规,就想吐——恶心;看到击球员的失落、悔恨,就想哭——你说这叫怎么回事呀。这是啥规定啊,这不是成心“找茬”吗。可气的是,我们的一些裁判员,执行此条特认真,特严格,也特卖力,已经基本停稳,可判可不判,他一定得判,以此显示裁判员的权威和对“洋规”的忠诚。悲哉!
具体建议是,
1、       击球犯规,只保留连击、推球和用非击球面击球、重复撞击等四项。(没闪击就击球,属尚无续击权,系触球犯规。)
2、       闪击犯规,保留自球脱脚、他球没离脚、闪击对方球出界三项,其他原有犯规条款统统去掉。若出现撞击后自他球、他他球接触,由击球员任意处置,直接拿其中一个,另外一个球移动不犯规,临时移开一个也可以,只是不能借此获得不当利益,如将移开的球顶进门得分,再撞柱或另一他球借助移开的球得分等。
(检错球、踩错球,没闪击前发现,或裁判员指出,10秒内可重捡、重放,不犯规)
3、保留现触移动球犯规的所有条款和球槌触静止球犯规的所有条款。
4、去掉所有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条款(击球员身体和手中球触静止球不犯规 ,但须裁判员将移动球复位后再击球,所用时间计入10秒,这就足以遏制其“故意”。)
5、没停稳捡球、击球犯规,放宽到只要捡、击球后,没有出现移动球出界、得分、撞击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也没有出现闪击出的他球、击出的自球,撞击到还在移动的他球,就不犯规。

点评

规则应是越简单越便宜执行,老百姓越看得懂越好。现行规则应该动大手术,彻底解决,小打小闹不行,节决不了问题。  发表于 2013-3-3 17:50
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4 19:43
发表于 2013-1-4 1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报道!{:soso_e179:}{:soso_e163:}
发表于 2013-1-4 19: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报道!

点评

期盼不同意见跟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4 21:46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21: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纵横沙场 发表于 2013-1-4 19:46
谢谢老师的报道!

期盼不同意见跟帖。
发表于 2013-1-5 06: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3-1-5 12: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错球、踩错球,没闪击前发现,或裁判员指出,10秒内可重捡、重放,不犯规)”?那么触及静止球还犯规吗?检错球后,一般很难准确复原位。

点评

那么触及静止球还犯规吗?检错球后,一般很难准确复原位。 我的建议是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无不当得利)待裁判员恢复原位后再击球,恢复用时计入10秒,(时间上吃亏)这样,就没有人会故意触球了,因为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5 17:46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7: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杯清茶 发表于 2013-1-5 12:58
“检错球、踩错球,没闪击前发现,或裁判员指出,10秒内可重捡、重放,不犯规)”?那么触及静止球还犯规吗 ...

那么触及静止球还犯规吗?检错球后,一般很难准确复原位。
我的建议是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无不当得利)待裁判员恢复原位后再击球,恢复用时计入10秒,(时间上吃亏)这样,就没有人会故意触球了,因为不合算。如果这样规定,就可以减少很多犯规,特别是一些说不清道不明,有异意的犯规。
我认为一些没有不当获利、也不影响对方的失误性行为,都予以谅解,或从轻处罚,(如恢复用时计入10秒),而不定为犯规,做停杆处理为好。
朋友们以为如何?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3-1-5 18: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允许将球闪击出界的主张太离谱。所以您规定闪击球出界犯规我不同意。
我补充,闪击后,自球停稳就可以续击,但是,此时如果他球移动出界、撞柱为犯规,自球复位。为什么规定他球移动出界、撞柱判犯规啊,就是让击球员觉得他球不会产生这种情况下而停止在场上才不犯规。闪击只打脚不犯规(这是军旗老师以前提出的),10秒内可以重新击打。但是,打脚的同时又击打着球,没有闪出或不足10厘米判闪击犯规。


点评

不允许将球闪击出界的主张太离谱。所以您规定闪击球出界犯规我不同意。 的确是离谱,其实,何止是离谱,这简直就是造反!这样改了,就等于砸碎了原规则的“骨架”! 可是,请您仔细分析一下,动不动就将对方清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7 08:12
 楼主| 发表于 2013-1-7 08: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5 18:24
不允许将球闪击出界的主张太离谱。所以您规定闪击球出界犯规我不同意。
我补充,闪击后,自球停稳就可以续 ...

不允许将球闪击出界的主张太离谱。所以您规定闪击球出界犯规我不同意。
的确是离谱,其实,何止是离谱,这简直就是造反!这样改了,就等于砸碎了原规则的“骨架”!
可是,请您仔细分析一下,动不动就将对方清场、一个失误、一次幸运球,裁判员一次漏判、错判、一次黑哨,就决定全场胜负,这难道不正是规则最根本的问题所在吗?一边倒、没看头,“它”就是祸根!过去的一些企图解决“一边倒没看头”的改革措施,如限三、限双、不封顶等,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就是这个“祸根”没除!
现行规则,非做革命性变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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