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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则有哪些应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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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7: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比赛必须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摒弃那些原始落后的手段,比如计时,无论是现行的10秒,还是改用别的方法(例如累计计时制),都必须利用电子遥控技术,计时、记分均由主裁一人遥控操作,技术上这并不难,也花不了多少钱。每场地只有一人执裁就可以了。(实行不得将对方球闪出界外,界外球大大减少,捡球、摆放界外球的任务减少,可规定击球员自检摆放)当前这种每场三、四个裁判员、记录员、8个场地一块表的模式,早该废止,太浪费了。

点评

说打就打,说干就干,练一练手中枪刺刀手榴弹! 还有:大刀向龟孙们的头上砍去!  发表于 2013-1-3 19:44
有创意,好!  发表于 2013-1-3 18:00
发表于 2013-1-3 17: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想很好,应该用高科技来精简裁判员。
发表于 2013-1-3 1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的有点浪费{:soso_e182:}
发表于 2013-1-3 17: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设想改革的好。老师说的对,应该用高科技来控制赛场上的一切,精简裁判员。就像现在公交车车上早已取消售票员,只有一位司机即可。

点评

这个比喻恰当。  发表于 2013-1-3 21:05
发表于 2013-1-3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精简裁判员.减少人力物力......
发表于 2013-1-3 18: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裁判一个翻分一个记录一个司线员共5个人确实浪费。不闪出界外可能有点难,有时安全地带可能有球,门,柱阻挡,而无阻挡的地方又很危险,这时就难办了。

点评

10个队员一人打球,9个人闲得没事做,不能用来在裁判监督下做点有利于比赛的事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21:49
二)、过门的规定应该改。一是进一门和二、三门一样,出界也应该得分有效;二是得分的判定,现在规定的太细,太繁琐,不好记,不易操作,裁判员主观随意性太大,为黑哨大开方便之门。就规定“一次有效击球,球整体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4 07:07
发表于 2013-1-3 1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太浪费!还得从规则改起哦。
发表于 2013-1-3 18: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时计分现代化需要有为门球服务的企业研发投入。需要有明文规定执行。没有界外球我觉得是异想天开.不切合实际。不比赛瞎玩行。

点评

没有界外球我觉得是异想天开.不切合实际。 朋友,这绝不是异想天开,您试一试就知道了,非常好玩。我们试过,所有的人没有一个不说好的。对待洋规则,我们必须用审视、甚至挑剔的眼光,不能太虔诚,不能先入为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3 18:5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18: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东北虎 发表于 2013-1-3 18:41
计时计分现代化需要有为门球服务的企业研发投入。需要有明文规定执行。没有界外球我觉得是异想天开.不切合实 ...

没有界外球我觉得是异想天开.不切合实际。
朋友,这绝不是异想天开,您试一试就知道了,非常好玩。我们试过,所有的人没有一个不说好的。对待洋规则,我们必须用审视、甚至挑剔的眼光,不能太虔诚,不能先入为主。

点评

玩和比赛是两个概念。  发表于 2013-1-3 19:05
发表于 2013-1-3 19: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讲的有道理,对待洋规则我们必须用审视,甚至挑剔的眼光,不能太虔诚,不能先入为主。讲得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07: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川晨曲 发表于 2013-1-3 18:32
两个裁判一个翻分一个记录一个司线员共5个人确实浪费。不闪出界外可能有点难,有时安全地带可能有球, ...

二)、过门的规定应该改。一是进一门和二、三门一样,出界也应该得分有效;二是得分的判定,现在规定的太细,太繁琐,不好记,不易操作,裁判员主观随意性太大,为黑哨大开方便之门。就规定“一次有效击球,球整体越过球门线并停在线后,为过门有效”,凡压球门线的球(含投影压线),不论来路,经再次击打,进门无效。这样,过门一条,简单几句话就说明白了,用不着写十来条,又是图,又是方块说明,好大一片。也不必为压球门线的球建“档案”了。前边来,后边来,界内来,界外来,裁判员摆放来等等。
发表于 2013-1-4 1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伱能坚持你的建议,不要说了就了.

点评

(三) 击球员犯规条款要减、要减、要大减特减。减到只剩十条左右,达到凡是球龄超过100天的,都知道什么是犯规,该如何处理。现在打10年、20年球的,都说不清是否犯规,球该怎样处理,实在是有违常理。不知道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4 18:36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8: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正正力 发表于 2013-1-4 11:06
希望伱能坚持你的建议,不要说了就了.

(三)      击球员犯规条款要减、要减、要大减特减。减到只剩十条左右,达到凡是球龄超过100天的,都知道什么是犯规,该如何处理。现在打10年、20年球的,都说不清是否犯规,球该怎样处理,实在是有违常理。
不知道规则的制定者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规定那么多没用的犯规条款,给人的感觉是故意找击球员的“错”,犯规条款越多越好,犯规规定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连击球员的帽子、佩戴物掉下,触及到球都定为规定犯规条款,再加,就得是击球员的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了,如血压、脉搏等都列入是否犯规的项目了。
规定犯规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击球员的行为,使其不能获得不当利益,不给对方造成不利,使比赛正常有序进行,从而确保比赛结果的公正。例如,如果不把触及移动球定为犯规行为,那击偏了可以“扶正”,要出界了,可以挡住;不把重复撞击定为犯规,优势一方就可以反复击打、闪击同一个球,把时间用完;闪击时“打哑”了,他球没离开脚,若不定为犯规,那闪击是否成功,没有了标准,就无法判定。所以,这些犯规条款,是必要的,不可少的。但是,像帽子掉下、手中球掉下(或捡拾时)触静止球、击球员不慎身体某个部位触及静止球,如果移动了,复位后再击球,只“动”未“移位”的,就只当没触及,继续击球,不就得了。这些都定为犯规有啥必要?击球员没有任何不当得利,也不影响对方,在时间上还“吃亏”了,(时间可是获胜的重要条件)何必非得定为犯规呢。每当我看见,撞击后他球停稳,自球基本停稳,捡球被判犯规,就想吐——恶心;看到击球员的失落、悔恨,就想哭——你说这叫怎么回事呀。这是啥规定啊,这不是成心“找茬”吗。可气的是,我们的一些裁判员,执行此条特认真,特严格,也特卖力,已经基本停稳,可判可不判,他一定得判,以此显示裁判员的权威和对“洋规”的忠诚。悲哉!
具体建议是,
1、       击球犯规,只保留连击、推球和用非击球面击球、重复撞击等四项。(没闪击就击球,属尚无续击权,系触球犯规。)
2、       闪击犯规,保留自球脱脚、他球没离脚、闪击对方球出界三项,其他原有犯规条款统统去掉。若出现撞击后自他球、他他球接触,由击球员任意处置,直接拿其中一个,另外一个球移动不犯规,临时移开一个也可以,只是不能借此获得不当利益,如将移开的球顶进门得分,再撞柱或另一他球借助移开的球得分等。
(检错球、踩错球,没闪击前发现,或裁判员指出,10秒内可重捡、重放,不犯规)
3、保留现触移动球犯规的所有条款和球槌触静止球犯规的所有条款。
4、去掉所有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条款(击球员身体和手中球触静止球不犯规 ,但须裁判员将移动球复位后再击球,所用时间计入10秒,这就足以遏制其“故意”。)
5、没停稳捡球、击球犯规,放宽到只要捡、击球后,没有出现移动球出界、得分、撞击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也没有出现闪击出的他球、击出的自球,撞击到还在移动的他球,就不犯规。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8: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4 2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3-1-4 18:36
(三)      击球员犯规条款要减、要减、要大减特减。减到只剩十条左右,达到凡是球龄超过100天的,都知道 ...

     精简规则很有必要,例如:等被闪击球停稳后才能续击就不合适,饰物坠落触及球等,再如:统一服装和迟到弃权这些不影响比赛成绩的款项只能作为规定没必要写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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