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正正力 发表于 2013-1-4 11:06
希望伱能坚持你的建议,不要说了就了.
(三) 击球员犯规条款要减、要减、要大减特减。减到只剩十条左右,达到凡是球龄超过100天的,都知道什么是犯规,该如何处理。现在打10年、20年球的,都说不清是否犯规,球该怎样处理,实在是有违常理。 不知道规则的制定者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规定那么多没用的犯规条款,给人的感觉是故意找击球员的“错”,犯规条款越多越好,犯规规定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连击球员的帽子、佩戴物掉下,触及到球都定为规定犯规条款,再加,就得是击球员的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了,如血压、脉搏等都列入是否犯规的项目了。 规定犯规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击球员的行为,使其不能获得不当利益,不给对方造成不利,使比赛正常有序进行,从而确保比赛结果的公正。例如,如果不把触及移动球定为犯规行为,那击偏了可以“扶正”,要出界了,可以挡住;不把重复撞击定为犯规,优势一方就可以反复击打、闪击同一个球,把时间用完;闪击时“打哑”了,他球没离开脚,若不定为犯规,那闪击是否成功,没有了标准,就无法判定。所以,这些犯规条款,是必要的,不可少的。但是,像帽子掉下、手中球掉下(或捡拾时)触静止球、击球员不慎身体某个部位触及静止球,如果移动了,复位后再击球,只“动”未“移位”的,就只当没触及,继续击球,不就得了。这些都定为犯规有啥必要?击球员没有任何不当得利,也不影响对方,在时间上还“吃亏”了,(时间可是获胜的重要条件)何必非得定为犯规呢。每当我看见,撞击后他球停稳,自球基本停稳,捡球被判犯规,就想吐——恶心;看到击球员的失落、悔恨,就想哭——你说这叫怎么回事呀。这是啥规定啊,这不是成心“找茬”吗。可气的是,我们的一些裁判员,执行此条特认真,特严格,也特卖力,已经基本停稳,可判可不判,他一定得判,以此显示裁判员的权威和对“洋规”的忠诚。悲哉! 具体建议是, 1、 击球犯规,只保留连击、推球和用非击球面击球、重复撞击等四项。(没闪击就击球,属尚无续击权,系触球犯规。) 2、 闪击犯规,保留自球脱脚、他球没离脚、闪击对方球出界三项,其他原有犯规条款统统去掉。若出现撞击后自他球、他他球接触,由击球员任意处置,直接拿其中一个,另外一个球移动不犯规,临时移开一个也可以,只是不能借此获得不当利益,如将移开的球顶进门得分,再撞柱或另一他球借助移开的球得分等。 (检错球、踩错球,没闪击前发现,或裁判员指出,10秒内可重捡、重放,不犯规) 3、保留现触移动球犯规的所有条款和球槌触静止球犯规的所有条款。 4、去掉所有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条款(击球员身体和手中球触静止球不犯规 ,但须裁判员将移动球复位后再击球,所用时间计入10秒,这就足以遏制其“故意”。) 5、没停稳捡球、击球犯规,放宽到只要捡、击球后,没有出现移动球出界、得分、撞击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也没有出现闪击出的他球、击出的自球,撞击到还在移动的他球,就不犯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