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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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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A 于 2011-7-15 07:14 编辑
路凡 发表于 2011-7-14 05:51 只看该作者
最大的亮点与最大的败笔
2011规则尚在修改和试验阶段.网上也不公布未定稿的规则学习材料,也不设专栏讨论,原先想置顶一个<新规研讨>,也只好等9月份2011年门球规则与裁判法(或裁判方法)出版之后,再来设立.让大家交流学习贯彻新规的经验体会.
网上已有网友将新规的几个不同处予以披露.大家对新规编写组的大胆革新表示赞赏,把几个新规定喻为'最大的亮点','最有进步意义的改革',等等.
我在学习班也特别注意这几大亮点,我谕之为改革的'西瓜'只要这几个有中国特色,能推动竞技门球运动'西瓜'抓住了,其他的小更改,照世门联的都无所谓,什么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都不要紧.世门联要用黑芝麻,我们就吃黑芝麻,要用白芝麻,我们就吃白芝麻.对这些争议,结果如何,我也不太关心.
所以当说到,因有网友提到,裁判法中的法会使人误认为'法'比规则大.虽然这儿的法是方法,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我们还是改成'裁判方法'.不过,我们的其他体育项目可都是用'规则与裁判法'的,我们报上去,体育总局会不会批,那就看体育总局的.
我当时也觉得,裁判法好好的,用了几十年,这种简称的提法多简洁.多顺口.不过改也就改吧.反正是一粒黑芝麻的事.
回到龙岩,我把会议精神给大家传达,大家对我们三个月来试行的'得分不封顶','限双不限三','闪击不分三阶段',依然保留在新规之中,感到高兴.但有不少队员提出,'裁判法'的简称,错在哪里?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有汉语言自己的语法修辞,为什么非得照日本人,世门联甚至台湾人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丰富的汉语言文学,难道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保不住,二非要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中国体育界沿用了60年,门球界用了20年的简称<裁判法>改为适合别人口味的<裁判方法>吗?中国的门球人是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一群老头老太,但并非是智商低到连一个<裁判法>的简称都不知'法'字为解释的低能儿.
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规则与裁判法,规则只能是条条框框,不能细化,在贯彻和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操作办法,(这就是'裁判实施细则'裁判方法'及中国门球人说的'裁判法'),规则不能包罗万象,有的要在裁判实施办法中去补充说明,有的特殊情况,还允许临场裁判自主决定. 所以在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中,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的是必须的,有的是须要修正更改的,大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非要把我们的简称<裁判法>给改掉!有错就改,那<裁判法>这一简称错在何处?有人会误解,500万门球人几个人会误解?中国数亿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多少人误解了?
有几个亮点值得赞赏,但规则编写组对<裁判法>的这一更改,虽然是一粒小点,但它不是一粒黑芝麻,而是一粒黑色的老鼠屎.让500万中国门球人吃了心里不是滋味.
请门球人三思,请门球规则编写组的专家们三思,请中国门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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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 发表于 2011-7-14 22:14 只看该作者
评《最大的亮点与最大的败笔》
我以为路凡此文充满逻辑混乱。
路凡说“规则编写组对<裁判法>的这一更改,虽然是一粒小点,但它不是一粒黑芝麻,而是一粒黑色的老鼠屎.让500万中国门球人吃了心里不是滋味.”
路凡要代表500万中国门球人发言,这是脑子发涨,把自己的感受强加在500万人身上,是逻辑混乱之一。
路凡认为把裁判法的名字的更改是“一粒黑色的老鼠屎.”是“最大的败笔”理由是什么?他说“所以在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中,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的是必须的,有的是须要修正更改的,大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非要把我们的简称<裁判法>给改掉!有错就改,那<裁判法>这一简称错在何处?有人会误解,500万门球人几个人会误解?中国数亿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多少人误解了?”
路凡承认现规则和裁判法里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有的是须要修正更改的。这就说明在编写者心里两者的关系就不不明确,才有把“规则”的内容写入“方法”的现象。我们还用得著到500万门球人里去找有没有误解的吗?提出把法改为方法,就是明确两者关系,避免从编写者心里就有的误解。不是很恰当吗?如果这种两者关系可以互通有无的话,干脆和在一起好了,分开两文件干嘛?我建议学一下中国人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者的关系就有点和我们的规则和裁判法关系有点相似,看看那里面有没有内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象。他可是比总局更高的机构编的。
路凡说.“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非要把我们的简称<裁判法>给改掉!”路凡承认裁判法是简称,那么全称是什么,用全称不好吗?上面这句话如果在说明理由后改成.“虽然存在这些问题,但和<裁判法>的名称无关所以不用改!”才是合乎逻辑的论断。在承认存在问题之后来个非要不改是什么逻辑?
大多数网友承认一个“法”字有两种解释(法律和方法),而且承认在这里“法“就是方法的意思。为此也有人提出加一个说明就可以。如果把法改为方法,还有别的解释吗?还用加注解吗?就此简单的关系,我们为什么不愿意改一改?
对于国际门联的文本路凡认为“世门联要用黑芝麻,我们就吃黑芝麻,要用白芝麻,我们就吃白芝麻.”对目前讨论的问题到底是西瓜还是芝麻?我想没有人认为是西瓜,那么国际门联的这个芝麻我们为什么不吃呢?其实,对于国际门联的东西无论西瓜还是芝麻,我们要不要用是有选择自由的,用不用都是中国人自己的事,我们只要不把中国规则强加于他,参加国际门联的比赛时用国际规则就可以。事事听他的,我们还要自己的规则干嘛。人家合理的,适合我们的东西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和吸收,他说“Guide”引起我们思考,合理就用,不合理就弃。我们把法改为方法,有什么不对,怎么就变成日语了。怎么会推出老鼠屎和最大的败笔的结论?
路凡说:“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话什么意思,是不是对这么大来头的东西大家一律闭嘴为好?
路凡又说: 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有汉语言自己的语法修辞,为什么非得照日本人,世门联甚至台湾人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丰富的汉语言文学,难道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保不住,二非要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中国体育界沿用了60年,门球界用了20年的简称<裁判法>改为适合别人口味的<裁判方法>吗?中国的门球人是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一群老头老太,但并非是智商低到连一个<裁判法>的简称都不知'法'字为解释的低能儿.”这一段话和文化大革命时批斗大会上革命造反派常常说的话,具有相同思想方法和风格。我想,当年路凡定是“响当当的革命造反派”了。老兄真是不减当年勇啊!我佩服了。
路凡说:“………我们还是改成'裁判方法'.不过,我们的其他体育项目可都是用'规则与裁判法'的,我们报上去,体育总局会不会批,那就看体育总局的.”上面批不批不是我们小小老百姓能讨论的问题。其他体育项目我们也不懂,如果我们讨论问题还要考虑这两个问题,那大家也只好闭嘴。但是据我所知,门协是独立的社团法人,请看规则的的封面上写着,“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编著,中国门球协会 审定”细细品味一下吧。总局的一个机构编,门协审。也就是门协有权审定体委的机构编的东西。总局和门协有管理的关系,没有领导关系,门协在内政部登记,没有上级。即使改动报上去,总局不批,也不能公开直说。要找个其他理由说,于是就有 500万网友不赞成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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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雨 发表于 2011-7-14 23:37 只看该作者
路凡也是的,不必纠缠一些芝麻点的事。版主就像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一样来维持论坛秩序。对于醉酒驾车、逆向行驶等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对于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必过多的盘问。这才是抱“西瓜”干大事。
版主除了每年发表二三篇优秀文章,更多的是发布话题,让大家来进行讨论,使论坛气氛活跃起来。有些问题,是探讨性的,比如“同分不同门柱”究竟是直接判胜负还是通过其它方法决胜负”,也可以把“得分不分顶”作为话题,让正方和反方充分发表看法。去年“八度”民意调查就搞得很好。
其它的话就不多说了。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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