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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可否改变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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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0: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地毎年要举行门球比赛十五丶六次,共20支队伍。两年来都是分为三个小组,小组循环取前二名带成绩参加决赛。决赛又循环但每队只打四场球(分别与另两队的决赛队循环),再按胜场次丶净胜分排出名次。现举办单位想改变方法:小组循环取前三名参加决赛,决赛时釆用淘汰附加赛。为便于编排将三个三名再按原小组成绩对照胜负的规则再排出1丶2丶3名,前二名参加决赛;(如三个三名中有两支队伍是胜三场后第三名,而另一队是只胜两场得第三名,那胜三场的就是1丶2名,胜两场的淘汰)这样共八支队伍重新抽签编1一8或甲-辛再1对2丶3对4进行淘汰附加排出一至八名。
   现特提出请教裁判天地版主丶总版主和各地裁判长丶广大网友赐教可行否?合符规则与裁判手册吗?
   先谢谢各位了。
发表于 2012-12-6 23: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举办比赛编排没有固定‘定式’,举办单位怎么定怎么执行都可。

点评

说得有理!  发表于 2012-12-6 23:33
发表于 2012-12-6 23: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cuigenwu 发表于 2012-12-6 23:24
我认为举办比赛编排没有固定‘定式’,举办单位怎么定怎么执行都可。

老师说得有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0: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见版主们赐教,回个可以或不行也好。
发表于 2012-12-7 22: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完全可以的,我们这里也常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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