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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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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做法,肯定不对。
依据:规则一书第41页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至于3号击球员:捡起1号球以后,用槌头敲打1号球,(敲1号球上粘的沙)是否犯规?值得探讨。
原因:见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一书 第24页
四、击球犯规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请注意:这里规定用手击球槌都算击球犯规。
引伸来看:用手中的球击球槌算什么性质?是不是有点类似于上面的情况。
我现在是吃不准,难以下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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