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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乐顺

裁判长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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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7 1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的做法,肯定不对。
    依据:规则一书第41页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至于3号击球员:捡起1号球以后,用槌头敲打1号球,(敲1号球上粘的沙)是否犯规?值得探讨。
   
原因:见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一书  第24页
    四、击球犯规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请注意:这里规定用手击球槌都算击球犯规。
    引伸来看:用
手中的球击球槌算什么性质?是不是有点类似于上面的情况。
   
我现在是吃不准,难以下结论。
发表于 2012-11-7 21: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哦,裁判乱,裁判长更乱。。。。。
发表于 2012-11-7 21: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的做法不妥。支持天山雪老师的意见。
{: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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