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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10-18 1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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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汉玉灵芝的回帖,抄如下:
尊敬的烨鹤老师:既然您同意按11规则规则的闪击犯规里有这样一条:“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根据这一条,在上述系列动作中(e阶段)改踩时就有 “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他球在手中)的瞬间。按此规定应判为犯规。
但您又凌驾规则之上;但是我认为没有犯规,老师您既认为该例犯规又认为不犯规,这是语病还是思维方法?是按规则条文表达意义执行还是按个人理解去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我汉玉确实无能为力使之统一。虽然你也列举了两条不是理由的理由是:
1,门球规则历来没有认定这里有犯规动作。11规则发布时也没有宣布此处有改动。
2,如果这是犯规动作,那么规则里明文允许的“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还有什么意义?这些根本不值得一驳:1、历来没有的就不许现在有吗?09规则以前每球得分封顶而11就不封顶吗?我们只知道11规则发到全国、适用中国,不知道有什么发布,有什么宣布之说。2、执行规则不能断章取义,在踩球的行为顺序里,击球员怎样抬脚改踩都是可以的,这怎能说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没有意义呢?故而您的论点:我的结论是11规则16-4-3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为犯规的规定有语病。不是制定者本意。不能成立。虽然我还有很多话要说,但是对于我敬重的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分区版主烨鹤老师我不能再说。
蓝色部分(我标注的)和本讨论题无关,可以不予理睬,其他和本题有实质性关系的可供网友分析。
欢迎多我的观点的实质性部分发表意见,我的思维逻辑有没有错误,是我个人多小事,我在主贴里说的过程到底犯不犯规,才是大事。
汉玉还没有就此事表态啊,我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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