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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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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⑥球为无效移动球看来没有什么争议。如果没有打上产生无效移动的球,可以“重打”,那么打上产生无效移动的球,是不是也要“重打”?例如:A球过二门时碰到左门柱,引起贴右门柱的B球产生无效移动,A球和B球在门框中间发生碰撞,结果使A球通过(或未通过)二门,裁判是认定A球过门(或未过门)成立,还是判A球员“重打”?
有一种观点认为,⑨球出现的结果是意外情况造成的,所以应该判“重打”,那么,出现突然刮大风、树上突然掉下了树叶等意外情况而影响了球的运动,是不是都应该判“重打”?闪击出界的球碰到挡板又返回界内碰到了正在移动的自球,这也属于意外情况,是不是也要判“重打”?场上“意外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如果都判“重打”,比赛将很难顺利进行。
“人性化”执裁不能背离规则,按规则执裁并不是不“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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