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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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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2-10-24 12:20 编辑

                                  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的分析。
    “时”既可指某一时间的位置,也可指某一段时间的间隔。“时”的位置对应的是行为状态,“时”的间隔对应的是行为过程。规则里“重新改放他球时”的“时”对应的是一段时间发生的行为过程。因为没有改拿球也就不会有改放球,只要有改放球就一定会有改拿球,改拿球与改放球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将规则里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拿球时或放球时显然都是片面的。应该将本则解释为从改拿球开始到改放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属犯规行为。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和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放他球时要踩住自球。即踩球后才能放球,放他球时得一定踩住自球。如果把“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放他球时,而不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正个过程,那么规则还需要再强调,重新改放他球的瞬时还需踩住自球吗?若按这样的逻辑推理,重新放球需要踩住自球,那么最初放球就不需踩住自球啦?由此分析,规则里所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整个过程而并非仅指拿球或放球的瞬时。
       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就更值得让人深思了。其实早在“09”或更早一些的规则里关于改踩改放的问题就涉及到了,但是规则的表述却不尽完美,故而造成了一些错误。
      “09”和“11”规则都对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做了表述,即“捡”、“踩”、“放”、“击”、“抬”;或“踩”、“捡”、“放”、“击”、“抬”。虽然允许改踩改放,但也不能违背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也就是说没有“捡”好可再捡,没有“踩”好可改踩,没有“放”好可重放,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将顺序颠倒。遗憾的是“09”规则却未对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行为做出判罚规定,而在“09”的裁判法里又做了不恰当的表述,即“放球或改放时,允许手接触自球和他球,若踩球的脚离开自球时,而手触及自球或引发自球的移动,均为触球犯规。”其实踩球脚一旦离开自球就不属放球或改放球的环节了,手不能接触自球是理所当然的啦。但那里却未对手能否接触他球做出明确表述,故而带来了一些混乱。正因为此,在制定“11”规则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在闪击犯规中加上了这一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否则“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应判闪击犯规。
发表于 2012-6-21 16: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b]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同意此观点{:soso_e142:}。[/b]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16: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老王 发表于 2012-6-21 16:08
“        ]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同意此观点。

谢谢好友的鼓励!
发表于 2012-6-21 16: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执行就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16: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卯金刀 发表于 2012-6-21 16:34
按规则执行就是了。

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2-6-21 17: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种钻研精神值得学习,说的完全合符文字逻辑.但我还是要说一句你可能不爱听的话-----你举例的这种情况,它不犯规,是规则允许的正当行为.造成你这般纠结的原因确实是规则的表述上存在文字逻辑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17: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2-6-21 17:34
你这种钻研精神值得学习,说的完全合符文字逻辑.但我还是要说一句你可能不爱听的话-----你举例的这种情况,它 ...

谢谢老师的提醒与教导!

点评

门球规则的权威性没有了,基本技术的规范也不需要了。  发表于 2012-6-21 17:58
不必过谦,互相促进  发表于 2012-6-21 17:47
发表于 2012-6-28 16: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满山野 于 2012-6-29 18:05 编辑

闪击过程中,“允许抬脚改踩”与闪击犯规“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直在各地闹纠纷,最终不得不以裁判长说了算。这里网上谁说都没用!

点评

门球的技战术打法提倡多样、创新,对门球的发展有利。对11规则的认识执行应尽量统一。谁的地盘谁当家的做法不科学、不正常,这种现象不利于门球的发展。重视规则的学习,倾听各方声音,明确问题的态度,是当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24 12:41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00: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山野 发表于 2012-6-28 16:51
闪击过程中,“允许抬脚政踩”与闪击犯规“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直在各地闹 ...

老师您好:网下尚有争论,网上却一边倒声音甚上.一个基本动作尚且如此,何言其他!发人深思.谢谢您的指教.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12: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山野 发表于 2012-6-28 16:51
闪击过程中,“允许抬脚改踩”与闪击犯规“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直在各地闹 ...

      门球的技战术打法提倡多样、创新,对门球的发展有利。对11规则的认识执行应尽量统一。谁的地盘谁当家的做法不科学、不正常,这种现象不利于门球的发展。重视规则的学习,倾听各方声音,明确问题的态度,是当局领导解决当前各地在执行11规则混乱现象的唯一选择。
发表于 2012-10-24 13: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已经反复讨论过了。问题已经明确,分歧点也已经明朗。
1、汉玉灵芝重复以前帖子的内容,大家一直都认为分析得有道理。
2、网上列举很多例子,大家基本上认为按照规则条文是属于“犯规”,但是,实际都不判“犯规”!
3、部分网友认为是规则条文违背了编者的初衷,也就是说,规则条文措词有问题。
4、汉玉灵芝网友认为11规则发现以前的规则不明确,故而这样更改的,条文没有问题,是裁判员在实际执裁中没能贯彻规则,故违反此条的行为不判“犯规”!
综上所述,实际比赛出现这类问题,包括明显裁判员都不判犯规。而网上也不是一边倒,仍然有分歧!
我如果反映的情况不妥,敬请网友指正。谢谢!

            赵本山.gif

点评

谢谢泰虎老师的的概括。尊重规则尊重实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1 22:27
确实如此。  发表于 2012-10-25 06:27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22: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10-24 13:32
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已经反复讨论过了。问题已经明确,分歧点也已经明朗。
1、汉玉灵芝重复以前帖子的内容, ...

谢谢泰虎老师的的概括。 20110824080735-710192867_副本.gif 尊重规则尊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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