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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规则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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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09: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化规则淺见
简化规则说的容易作起来难。
一.   要有观念的转变:立法的趋势是越来越细化、具体;要规则简化,首先编写组观念上是否接受?否则瞎子点灯白费蜡!某权威还说:规则要增加领队一职,可见其主观上不是要简,而是要增!奈何?修改权可在他们手中啊!
修改规则是立法过程,要按立法方式进行,编写组能接受吗?有的网友可是认为规则与法无关!
二.要有组织上的转变:编写组成员是门球专家,但不是文字专家、立法专家,编写组成员的文字功底和立法技巧还达不到简练、精炼的水准。所以有网友建议:修改规则要有文字专家、立法专家参加。本人认为是可取的。
三.要有方法上的转变:
1..确定修改的基本原则;
2..全面收集规则修改意见,认真研究决定取舍;
3.文字上简化:
首先要准确界定通俗化的定位:通俗化不是大白话,规则不是扫盲课本,国家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通俗应界定在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能读通,三年球龄能读懂为宜。
其次要丰富、创新术语,这是简练文字的捷径,几个字能涵盖一个亊物,如“密贴”应重新启用,“双杆权”应考虑使用。术语还是专业成熟的标志。
第三要统一文字、风格。使用简捷准确的语言文字。
4.内容上简化:规则只须规定与比赛直接有关的内容,间接的、相关的内容则可放在附录中,这可以大大简化规则本文。如球队、场地、器材……球队组织,规则不必干涉,他有代表团团长,还有领队、队长、教练员、司务长……甚至于啦啦队,用你管飯吗?你限制他干吗!规则只要明确上场人员就行了。
四.要有程序上的转变:
修改稿完成后,应连同修改说明,上网广泛征求意见。往返几次到多数人认为可行,再正式公布执行。

点评

意见中肯,思路好,这样做防止“闭门造车”。  发表于 2012-6-15 15:01
思路清晰,有理有据。意见中肯,的确应该如此啊!  发表于 2012-6-15 09:53
发表于 2012-6-15 1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支持
发表于 2012-6-15 12: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您的观点!



          你好棒!.gif
发表于 2012-6-15 13: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建议好!{:soso_e179:}
发表于 2012-6-15 15: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6-16 07: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我建议参考2003年的规则,多么简单明了,一看就懂。
      啰嗦的叙述与过于复杂的闪击呀,何必那么费力?你想,人以打着球为准,闪击为何要放那么重要呢?它是个附带产品。又如进场球,何必要那什么推球犯规呀有什么用呢?尽是自找麻烦。门球体现的是一个准字,这才是主题,故意找叉延长时间将门球引入了歧途。
发表于 2012-6-16 1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与比赛相关的内容放在附则或裁判法中的方案并不可取,因为这样做的结果规则好像简化了,但附则和裁判法复杂了,总量并未精简反而会增加。球员只学习规则,更显得不够,还得要学习和熟悉附则和裁判法。例如,对妨碍比赛违规的处理,裁判法中除规定“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外,还规定了(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见11裁判法11——12页)。这些内容应该属于规则的罚则,应放在规则里面,而不属于裁判方法,不宜放在裁判法里。球员如果没有认真学习裁判法,极可能不认可裁判的正确判罚。规则好像简单了,但球员的学习负担加重了,引起矛盾的可能性增大了。
  在现代汉语里,“接触”本来就有“挨上”的义项。两球“接触”和两球“密贴”没有差别,也不会产生歧义,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再造(或恢复)一个“密贴”的术语。对“密贴”再进行术语解释:两球或多球静止时相互接触称为“密贴”,显然是多余的。
  
发表于 2012-6-16 1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6-16 12:50
  某些与比赛相关的内容放在附则或裁判法中的方案并不可取,因为这样做的结果规则好像简化了,但附则和裁 ...

      我一直认为接触一词不合适,接触一下是不是离开了,还是密贴在一起,习惯上理解接触后不一定密贴。接触还有轻碰撞的因素。个人认识。
发表于 2012-6-16 2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密贴
 楼主| 发表于 2012-6-17 10: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与比赛相关的内容放在附则或裁判法中的方案并不可取,因为这样做的结果规则好像简化了,但附则和裁判法复杂了,总量并未精简反而会增加。球员只学习规则,更显得不够,还得要学习和熟悉附则和裁判法。例如,对妨碍比赛违规的处理,裁判法中除规定“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外,还规定了(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见11裁判法11——12页)。这些内容应该属于规则的罚则,应放在规则里面,而不属于裁判方法,不宜放在裁判法里。球员如果没有认真学习裁判法,极可能不认可裁判的正确判罚。规则好像简单了,但球员的学习负担加重了,引起矛盾的可能性增大了。
  在现代汉语里,“接触”本来就有“挨上”的义项。两球“接触”和两球“密贴”没有差别,也不会产生歧义,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再造(或恢复)一个“密贴”的术语。对“密贴”再进行术语解释:两球或多球静止时相互接触称为“密贴”,显然是多余的。
    我一直认为接触一词不合适,接触一下是不是离开了,还是密贴在一起,习惯上理解接触后不一定密贴。接触还有轻碰撞的因素。个人认识。
    接触=密贴
本人原文是:“内容上简化:规则只须规定与比赛直接有关的内容,间接的、相关的内容则可放在附录中,这可以大大简化规则本文。如球队、场地、器材……”
而您所列内容应属“直接有关的内容”。犯规与处理是《规则》的重要内容,是要保留的。哪些是“间接的、相关的内容”是要认真界定的,随意删削不是简化的本意。——意在“删繁就简三秋树”——可不是要砍树!
密贴”一词原本存在,简单准确,“平反”复用,也属正本清源。使用术语可以让文字简化明确,有什么不好?“对“密贴”再进行术语解释”是有繁琐多余之嫌,但从长远来看值得一为。正如成语的使用,使得文章精练生动,久而久之又有多少人还需要去查阅成语词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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