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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规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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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球自引进以来,规则修改了十多次了。
     每次修改后,很是让人忙乎一阵子;每次修改的结果,都留有很多瑕疵;每次修改后,都有人挑出新规很多毛病。
     狂人从一本仅有几页油印的小册子开始,到如今两本装帧精美外带示教光盘,感到了时代的变迁,27年光阴,虽说是弹指一瞬,又觉是恍慌惚糊。
     发现一个问题,规则越来越细,叙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了。
     外行人仍旧是看不懂,内行人也越来越不自信了,也常常看走眼、抹不平哦。
     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好呢,还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好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门球网发起“关于简化规则”的专题讨论。
     欢迎参与。

点评

点评切中要害。现在谁说有用?  发表于 2012-7-10 14:57
发表于 2012-6-14 08: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使门球有观众,必须实现规则瘦身,打法简练。
发表于 2012-6-14 08: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化规则是 门球发展的趋势,各地都有自己的习惯打法时间长了,被大多数人接收了就形成潜规则。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2-6-14 09:05
发表于 2012-6-14 09: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应简化,易懂,易行.
发表于 2012-6-14 09: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化规则势在必行,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门球发展的必须。毫不奇怪,也无须自责。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门球也不例外,不发展反倒成了怪事。这完全符合马列主义的科学发展观。但以前的规则,之所以大家意见很多,一方基面是争求意见不够广泛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基层争求不够。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广大基层天天时时都在实践,任何情况都可发生,所以,他们最有发言权。以前有些已经简化,比如闪击犯规,其它也有类似情形,照章办理就是了。凡正多细也说不全,不如简单再简单,反尔容易掌握也好处理。不知说得对不对,仅尽一个球员之责。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2-6-20 10:31
支持!越简单越好,门球老年人多,条条框框根本记不住。  发表于 2012-6-16 12:21
发表于 2012-6-14 09: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规则应避繁就简.首先打球的人会记会懂.通俗易懂才能吸引更多人参加.
发表于 2012-6-14 10: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门球是自娱自乐,场边没几个观众!


发表于 2012-6-14 1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化规则的呼声高而久,为何总不能落实?就是有“接轨”这张挡箭牌。
发表于 2012-6-14 14: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空谈。具体简什么、化什么,要有实例。
  11规则对“闪击犯规”,做了“简化”。这个简化只有一点:即闪击阶段出现犯规,自球一律放置界外。
  有人认为这是取消了对闪击过程的三个阶段的区分。对此,本人有不同看法。因为牵扯到犯规后对他球的处理(处置),闪击过程的三个阶段的区分,是不能回避的。11规则中对闪击犯规后他球的处理,还是按照闪击三个阶段的划分而区别对待的。不区分闪击过程的三个阶段还是不行的。闪击过程中犯规自球一律放置界外,只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简化规则并无多大贡献,反倒暴露出处罚的不合理性。例如,撞击后,场内球全部静止,由于捡错球(实为触静止球犯规),按11规则,自球放置界外;撞击后,场内球未全部静止,由于捡错球(实为触静止球犯规),按11规则,自球不放置界外。闪击完成后的触球犯规、击球犯规也存在类似情形。例如闪击完成,场内球全部静止,1号击球员错击静止的⑦球,①球不放置界外;闪击完成,场内球未全部静止,1号击球员错击静止的⑦球,①球放置界外。
  11规则中的的间接移动球的处理,不再区分造成球间接移动的原因,也就是不再区分人、球、锤造成的球的间接移动,被移动球一律放回原位,看似简单了,但造成了某些场上局面无法正确判定和处理的尴尬(论坛中曾列举过多个案例)。
  繁和简是相对的。规则应以保证比赛在公平公正状态下顺利进行为目的,处罚的轻重要与犯规性质、情节大体对应。
  

点评

支持林静风闲的看法,闪击三阶段实际并没取消,所有间接移动球,都是无效移动,也带来不少麻烦,有的情况简直就没法判。 要说具体的“瘦身”之处,多得是。仅取消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为犯规的规定一项(检错球、踩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4 19:04
发表于 2012-6-14 15: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规则应简化。
发表于 2012-6-14 16: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1规则什么样?一个地方派出两批人员参加全国培训班,花费近万元,回来在本地却没权举办堷训班,县乡更谈不上办班,买规则的也不多,但是11规则执行了一年.这么多年打门球的人学过规则的不多,购买规则的更少,为什么?因为他们只要知道了最基本的几条,就可以参加比赛了,研究规则的人是少数中之少数。这一事实说明:再复杂的规则,到了最基层的球员那里,都被简化了。
发表于 2012-6-14 16: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简化规则的帖子很好,大家通过实践把规则瘦身一下。
1、闪击后可以不用等它球挺稳,就可以击球。规则要它球挺稳再击球,纯粹是浪费比赛时间,因为它球不管是否出界,都有击球权。
2、进一门时撞击它球时,就应该算有效撞击,给一次闪击权,如果把它球撞出界,就没有续击权。
发表于 2012-6-14 17: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应删繁就简,该细则细,该简则简,总体要求观众要看得懂,不然门球很难有大的发展。
发表于 2012-6-14 17: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应体现公平、公正,删繁就简,方便易行的原则,如此有利于掌控、执行!
发表于 2012-6-14 18: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2-6-14 18:45 编辑

     完全赞成!越简单越好。有些偶然现象也可交给裁判员即时判决,没必要另立规则,有些脱离实际的规则也可以取消,例如:把门柱视同不动的,而客观上他又是具有弹性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各种各样,有些现象裁判很难处理,一个真实的案例:二门右柱内则贴着一个球,另一球撞击二门左柱内侧反弹后碰触到了原贴在门边的球。可是原来贴在门柱上的球已经被门柱震离了原来的位置,这撞击算有效还是无效呢?如果贴靠球先于离开了原位,裁判又不能在千分之一秒内去恢复原位,反弹球尽管经过了原贴靠位置,结果失之交臂,那又算什么呢?结果裁判无法判断。有些要求不能作为规则,如:迟到几分钟作弃权;统一服装;佩戴标志等,这些可以作为某届赛事的规定,没必要作为规则,作为规则是要在比赛过程中必须执行的,作为要求可以根据不同规格而制定,它并不影响比赛成绩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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