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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关于简化规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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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9: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6-14 14:04
  不能空谈。具体简什么、化什么,要有实例。
  11规则对“闪击犯规”,做了“简化”。这个简化只有 ...

支持林静风闲的看法,闪击三阶段实际并没取消,所有间接移动球,都是无效移动,也带来不少麻烦,有的情况简直就没法判。
要说具体的“瘦身”之处,多得是。仅取消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为犯规的规定一项(检错球、踩错球除外),就能减掉规则“10公斤体重”。
发表于 2012-6-14 2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的简化,目的是通俗易懂,现行规则感觉有些繁琐,说来说去反而不理解,是否有些自相矛盾,我觉得还是简化,说明,除去那些没必要的,就像西方的法律一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很明了。
发表于 2012-6-14 2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2-6-14 21:47 编辑

    裁判规则的执行客观上存在很大的相对性。例如:有人拍摄近距离撞击球,然后再用慢速播放,发现有多次连击现象,只是无法直接判断而已。有人拍摄密贴球,放大以后再观看,发现并非密贴,就算真密贴,门球表面上的沙粒污物隔离,能辨认得清吗?有几个人同时拿着秒表看10秒超时,结果并非同时报告超时(因为起点不同)。等等。既然执行规则本身就存在相对性,何不给裁判处理偶然性的判决权呢?这样对那些及其少见的非故意性的违例现象,就可不必写进规则里了。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队员拿住球正准备放球闪击,不料碰触了它球,气急之下将拿在手上的它球扔了出去,旁人说:应该放回原位,将自己的球拿出界外。裁判说:他扔出去的是自己同伴的球,不能恢复原位,如果扔出去的是对方的球才能恢复原位。我纳闷了,问:有这条规则吗?他们说是在培训班学的,我觉得好像带有情绪性成分,不太像是规则。还有闪击球碰到了停在场内的无效球(未及时拿出界外)根据无效球是己方的或是对方的来判定被闪球的命运,都带有情绪成分,不太科学。我没有学过规则,不知道规则里是否有这样的条文。像这样的极其偶然的现象,我认为没有必要写进规则里,让裁判自己判决好了。违规和违例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如:统一服装,按时比赛之类应属于规定之列。
发表于 2012-6-14 21: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展开讨论应具体一点好。太笼统没法讨论。
发表于 2012-6-14 23: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川晨曲 发表于 2012-6-14 21:40
裁判规则的执行客观上存在很大的相对性。例如:有人拍摄近距离撞击球,然后再用慢速播放,发现有多次连 ...

{:soso_e195:}

点评

现在是绝大多数打门球的人,不学规则,不懂规则,也不关心规则,更不关心修改规则的事。认为修改规则是专家的事。而专家们由于对规则“极熟悉”,他们并不感到规则“复杂”,就像亿万富豪对5元钱一斤的鸡蛋并不感到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5 15:04
发表于 2012-6-15 15: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宛油 发表于 2012-6-14 23:00

现在是绝大多数打门球的人,不学规则,不懂规则,也不关心规则,更不关心修改规则的事。认为修改规则是专家的事。而专家们由于对规则“极熟悉”,他们并不感到规则“复杂”,就像亿万富豪对5元钱一斤的鸡蛋并不感到贵一样。
全国能称得上“懂规则”的人,能是几位数?我估计咋往多里估计,也超不过四位数。
发表于 2012-6-15 17: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6-14 14:04
  不能空谈。具体简什么、化什么,要有实例。
  11规则对“闪击犯规”,做了“简化”。这个简化只有 ...

支持!!!
发表于 2012-6-15 2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需修改的地方
1、取消由数字确定是否犯规的条款:10秒超时犯规。一秒之差关胜负的体育竞赛项目,时间竟由裁判员默记来决定,纯属笑谈,是门球人的奇耻大辱。应改用计时器,或改用“累计计时制”计时;闪击是否超过10厘米。闪击是否成功,没必要规定确定的数字标准,裁判员也不能带尺上场执裁,“他球离开脚”即为闪击成功,是最简便、最明确、最阳光的选择。
2、取消裁判员定的“确认”,因为“确认”不透明,易出“黑哨”,这就必须改变成功撞击的定义,“他球产生动态,为成功撞击”。取消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球”的规定,逼迫击球员具备多点开球,多姿势击球的能力,让阻挡战术大行其道,比赛会更好看。
3、进门得分,规定“球一次有效移动,整体越过球门线,并停在球门线后”为得分。凡压球门线的球,经再次移动,越过球门线的、瞬间曾越过球门线又滚回压线的你都不得分。
(二)涉慢、耗时条款。
4、、取消球不停稳捡球、击球为犯规的规定,规定只有捡球、击球后,移动的球出现需裁判员宣判的情况,如得分、出界等,才为犯规
5、、尽量减少裁判用时,移动的球只要不会出现撞击、得分、出界,应立即呼下号进场,不能等球停稳。
为适应本条规定,在撞击一条中,应明确两个有效移动的球相撞的处理办法。
(三)“减肥”消肿条款。将现行规则中,凡是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不能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非不安规则规定的的程序操作或未达到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定为犯规的条款,一律取消。让一般打球的人,都知道什么是犯规,什么不是犯规。现在不行,我们县,我敢断定,几百个打球的,一个能说清楚的人也没有。
6、、取消击球员身体、捡球时自球触及他球或捡到手的中球掉下,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一旦出现,宣判“违例”,立即停止击球,(不含只动没位移无需恢复的)待裁判员将球复位后,再行击球,裁判员恢复用时,计入10秒,不为裁判用时。这就足以遏制其故意。
7、、闪击阶段,应规定每个需要闪击的球,闪击的固定程序(步骤),不得增减、不得颠倒前后次序,否则,为犯规。除此,就是检错球、踩错球,闪击他球没出脚(没达到成功闪击的标准),为犯规。凡是未列入犯规条款的行为,就是允许的,不犯规。不再另列“允许”条款。
8、、规定,凡是间接移动球,都不犯规。
(四)球队的组织
9、规定队长的职责、权限大于教练,队长统领全队,可以任命、撤换教练,而不是教练指定队长。教练可以决定替换击球员。这样才符合中国国情。
发表于 2012-6-15 23: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6-15 15:04
现在是绝大多数打门球的人,不学规则,不懂规则,也不关心规则,更不关心修改规则的事。认为修改规则是专 ...

点睛之言,入情入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07: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讨论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将视情况展开一点、具体一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发表于 2012-6-16 11: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简化规则的讨论(一)
简化规则 门球人都有的愿望,但是我以为这是很难实现的。
简化规则有两个方向,
一是不对规则做实质性变更,只是文字上的精简。由于规则是一步一步的发展来的,条文也是一步一步的细化来的。规则到今天的状态,已经有大量的人物参与斟酌,前人也不是吃干饭的,搞出一个实质内容不变又能精简10%的方案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门球能够更快的普及和初学者很快了解并上场玩,搞一个门球规则的简要读本很有必要的。例如不介绍门球场地的尺寸,开球区的大小,界内界外的概念,直接就说门球以得分多少定胜负,过门得一分,撞柱的两分,击球是按球号轮流,只能用槌的端面触球,和什么情况获得续击权等。

不变规则实质性内容,而简化规则条文,以往网友提出的办法不多,对闪击部分三阶段的修改也不是这一类简化。
我曾经提出过一个简化点 算是这类简化里简化最多的,(可以另外设主贴讨论)那就是完全删去第十条和第是一条。《取消十条和十一条如何?》(http://www.menqiu.com/thread-17168-1-1.html
)。

现在我再提一点,30 页图10-B、10-C、10-D.三图及其说明度可以删去。理由是1,球场上3球密贴(接触)的出现极少极少,(我不知道哪位老门球人遇见过)更不要说四球密贴,我断言,给你一天时间,在球场上以手摆放球,也难做到四球密贴。C图 三球密贴之外还要加一个人为的操作错误,当然更不会出现。D图则是不必要的重复其他条文。
这样我在这里贡献了精简规则达到4页的方案。

点评

现在我再提一点,30 页图10-B、10-C、10-D.三图及其说明度可以删去。理由是1,球场上3球密贴(接触)的出现极少极少,(我不知道哪位老门球人遇见过)更不要说四球密贴,我断言,给你一天时间,在球场上以手摆放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6 14:24
发表于 2012-6-16 14: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6-16 11:40
关于简化规则的讨论(一)
简化规则 门球人都有的愿望,但是我以为这是很难实现的。
简化规则有两个方向, ...


现在我再提一点,30 页图10-B、10-C、10-D.三图及其说明度可以删去。理由是1,球场上3球密贴(接触)的出现极少极少,(我不知道哪位老门球人遇见过)更不要说四球密贴,我断言,给你一天时间,在球场上以手摆放球,也难做到四球密贴。C图 三球密贴之外还要加一个人为的操作错误,当然更不会出现。D图则是不必要的重复其他条文。
这样我在这里贡献了精简规则达到4页的方案。

要是规定击球员身体(含手中球)触静止球不犯规,就省去了这诸多麻烦。

点评

现行门球竞赛的“东洋”规则,距离一部像样的体育竞赛规则还差得太远,取消了得分封顶,只是解决了极小的一部分问题,超时判罚、裁判员可以主观随意判罚的其他条款不改变,根本就不能算是“竞赛规则”,最多可以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6 14:33
发表于 2012-6-16 14: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6-16 14:24
现在我再提一点,30 页图10-B、10-C、10-D.三图及其说明度可以删去。理由是1,球场上3球密贴(接触)的 ...

现行门球竞赛的“东洋”规则,距离一部像样的体育竞赛规则还差得太远,取消了得分封顶,只是解决了极小的一部分问题,超时判罚、裁判员可以主观随意判罚的其他条款不改变,根本就不能算是“竞赛规则”,最多可以叫“游戏办法”。
发表于 2012-6-16 15: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运动还算“新兴”,门球规则确实很“繁”。相比其他体育项目规则繁琐多了,我历来就不喜欢门球规则的那种“文风”。
发表于 2012-6-17 14: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个都懂规则、人人都精通规则,那还要“专家”干吗?专家是出“脑力劳动”的,运动员是出“体力劳动”的,这也是中国的一大显著特色呀。忘了吗,“劳力者治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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