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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有一些不妥内容
2023规则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二、无效移动
1、——4 、没有问题。
5、球出界的移动,以及界外球未能进入场内的移动。——持有异议。
解释:
(1)合法击球 有效移动 包括:球在界内、或界外的移动。否定球在界外的有效移动,显然是违背:合法击球 有效移动的界定标准。
(2)球出界:在规则中并没有专门设定界定标准。只是一说而已。
在规则中 虽然只是这么一说,但是“图 16”却对《球出界的判定》给出了一个正确的答案。
即:界内球那怕是移动出界、但是在球移动静止时、仍然停在界内,该球就没有《出界》。
如果一定要给《球出界》下一个确切的定义,那么应该这么下。
《球出界》:合法击打界内球移动到界外,经有效移动、静止时,球仍然停在界外,则该球:叫《球出界》。
结论:球出界的移动、不能被称作为是《无效移动》。
界外球未能进入场内的移动,更不能被称作是《无效移动》。——因为他完全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
无效移动第五点内容是错误的,修规时应该删除。
6、球撞中柱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解释:这里应该写:撞中柱、得分球的移动,以及撞柱得分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撞柱不得分球的移动,全是《有效移动》。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规则中说明: 黑点(4)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 解说:规则这样写、明显是错的。*
如果一定要认为是无效移动,那岂不是一定要恢复原位!
门球竞赛规则通常认知: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比较难避免不移动。均被认为是《有效移动》, 一般均不需要恢复原位。
这在规则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二、闪击过程
2、“闪击过程中允许下列行为”中, 就交代得明明白白、书写得十分清楚。
(1)——(5)
(6)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被视为“有效移动”。*
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就是在以前规则中所说:*“不当得利”*原则。
所以说:前面所说的:无效移动,与这里所谈的:无效移动,两者之间的说法是有矛盾的。
建议:在下次修规过程中、应该删除:二、无效移动 (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黑点4: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括号内这一些内容,均属于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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