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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规则的设计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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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2 12: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  规  则  的  设  计  与  修  改



     门球竞赛规则设计有他独特的设计理念。修改也只有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不适时,才会考虑修改一事。修改后发现不妥,可以继续进行修改,或者再改回去。
      门球人感觉:开球时一门留球过多,会极大的影响门球运动的观赏性。于是想出、并制定出:“三棒不进一门、立即退出比赛”的限制措施。
     修改的意图积极、且十分丰满,但是实践的结果、却非常骨感。
     1、开球战术二次放弃进一门,第三次却进不了一门。被迫淘汰出场。比赛场上立即变成四打五的局面。
     2、之后每轮球、对方都具备一次造打“王牌球”的机会。威力空前的大。
     3、己方只有四名球员,面对对方已经控势、配合互相密切、斗志旺盛的勇士,在战术安排上则显得:处处力不从心。形成一派被动挨打的局面。
     “三棒不进一门、立即退出比赛”的修改、决定,执行不久,就被否定、淘汰了。恢复了原来不受限制的规则。
     说明:这样走回头路的决定无疑是一次正确、必要的举措。修规专家们这一行为得到所有门球人的一致支持和谅解。
     
     闪击过程的相关规定,也几经修改。至今问题似乎还比较复杂。
    “ 学规则、研究问题、找答案”,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正确途径。
     1、必须了解:闪击过程是怎么形成的?
     答案是:撞击球以后,便获得了闪击权。闪击权的完成,即是闪击过程的结束。
     2、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应该有哪些权利?
    应该有:(1)、闪击使他球移动的权利。
                   (2)他球移动,击球员还必须有:能够使被闪击的他球有效移动的行为能力和措施。
     即规则赋予击球员有:①捡球、②踩住自球、③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④将手移开、⑤闪击自球使他球振动移开⑥最后才是:抬开踩住自球脚的权利。
     3、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是在闪击开始时,到闪击过程结束期间,击球员所有行为的犯规,都应该被判为:是闪击过程犯规。
     4、2015规则将闪击抬脚犯规行为:划归为击球犯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抬脚是击球员闪击行为,并不属于是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抬脚从闪击过程的程序中删去,本身就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2023规则又及时予以纠正、改过来是好事。
     5、2023规则将“抬脚”虽然又恢复到“闪击过程的程序”中第六项内容。
           2023规则却出现了与2015规则一个相同、错误的认知即:闪击过程的结束只决定于“被闪击的他球移动静止或撞柱得分、和出界”。
     说明:于是便出现了自球还被踩在脚下,续击权已经获得的《新续击权获得论》便从此产生了。
               新续击权既然已经获得。那么抬脚犯规又能、又会怎么处理呢?
               ①、不敢宣判是“犯规”。其一:如果判“击球犯规”岂不是与2015规则判罚口径相一致了。这不行!
                                                      其二:如果判“闪击过程犯规”,自球是要被放到界外去的呀。如果这样判,岂不是与《新续击权获得论》判罚结果相违背了!这当然也不行。
               ②既然不能判犯规,自球只能进行“稀里糊涂”处理:恢复原位。——这样处理怕引起民愤,只得采取取消续击权的方法缓解一下民愤。
                 本人观点:2023规则如果判:  该“抬脚犯规行为”不属于是《犯规行为》
                   那他与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一律属于是“有效移动”。只有在“不当得利”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被判为是“无效移动”。当是该行为并不会被判定为:犯规行为。既然不判犯规,那也只需将移动的自球复位就行了,续击权也应该继续保留。
      6、须知:门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获得击球权(包含续击权)的击球员,触及场上球是要被判:触球犯规!
          按照《新续击权获得论》理论推演:既然续击权已经获得,即使在抬脚不犯规的前提下,击球权已经获得,踩球脚还不抬起,岂不是触犯了“触球犯规”的天条。不抬脚本身就犯规了,更不要讲是“抬脚犯规”了!
        《新续击权获得论》,还必然会无辜牵涉到一大批近距离闪击撞柱得分、出界,而又来不及抬脚均会被判为“触球犯规”行为。
      我的观点和结论是:
     1、不规范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抬脚行为肯定不行。
     2、在 闪击过程的程序中:踩球、闪击与抬脚是一组关联紧密、连贯的动作。10秒考核,应该考核到结束点,而不应该考核在中途上一点。这样会出现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不抬脚,却无处管、无法管,或乱管的现象发生。
        
               

点评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思考很认真,也很仔细。  发表于 2025-3-22 13:43
发表于 2025-3-22 12: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老师的思考很认真,也很仔细。这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更是值得规则制定者认真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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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2 13: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5-3-22 13:15 编辑

2015以前的规则就是   只要不抬脚, 闪击过程不结束, 续击权没有获得,新的十秒计时不开始。因此, 不抬脚可以无限拖时。
看不出 你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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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有妙招。下次专题说。  发表于 2025-3-29 14:29
非常同意您的看法:只要没抬脚、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将没有获得“续击权”。  发表于 2025-3-2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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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2 13: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思考很认真,也很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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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3 08: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5-3-22 13:11
2015以前的规则就是   只要不抬脚, 闪击过程不结束, 续击权没有获得,新的十秒计时不开始。因此, 不抬脚 ...

回答:我的观点是10秒内闪击考核结束点,只能是脚抬起;考核结束点:选择在“闪击球”,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抬脚问题。抬脚犯规必牵涉其中,甚至连抬脚不犯规也会牵涉其中。

点评

你的意思是十秒内要闪击抬脚?真如此,规则要有一系列新规定: 已经是击球,未抬脚,他球假如10秒内未抬脚已击球,球运行有效吗 ?闪击成功了吗?要复位吗?击自球简单,闪击要拾他球来回跑。还要击球后抬脚规定的10   发表于 2025-3-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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