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则规定:他球离开自球10厘米(或出界、撞柱)为闪击成功;(其实就规定“他球离开脚”为闪击成功,简单、明确,好记、易判、无纠纷。) 2、规则规定:球停稳——脚离球,为闪击过程。裁判法中的所有“闪击犯规行为,自球放界外”,应该是指整个“闪击过程”的,包括捡错球、触静止球犯规等; 3、规则中又出现个“闪击完成”(23页“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我理解,它就是指“脚离开球”,这也是是否记录双杆的标准; 4、我认为,记录双杆的标准,规定“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为好。其实,两者基本上是一个意思,但后者更明确,前者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别的情况,如脚离开球的瞬间发生犯规现象,就不好区别是先离开球,还是先犯规,易出争议,而后者就好判:无论何时犯规,都不记录双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