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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成功、闪击过程、闪击完成和记录双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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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规则规定:他球离开自球10厘米(或出界、撞柱)为闪击成功;(其实就规定“他球离开脚”为闪击成功,简单、明确,好记、易判、无纠纷。)
2、规则规定:球停稳——脚离球,为闪击过程。裁判法中的所有“闪击犯规行为,自球放界外”,应该是指整个“闪击过程”的,包括捡错球、触静止球犯规等;
3、规则中又出现个“闪击完成”(23页“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我理解,它就是指“脚离开球”,这也是是否记录双杆的标准;
4、我认为,记录双杆的标准,规定“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为好。其实,两者基本上是一个意思,但后者更明确,前者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别的情况,如脚离开球的瞬间发生犯规现象,就不好区别是先离开球,还是先犯规,易出争议,而后者就好判:无论何时犯规,都不记录双杆。
发表于 2012-5-27 11: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军旗老师的意见。
发表于 2012-5-27 12: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闪击过程,闪击完成和闪击犯规大家一定要认真地去学习,这是在比赛中最常使用的判罚规定。
发表于 2012-5-27 12: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里闪击成功或闪击完成这两个名词的含义解释清楚就好啦。
发表于 2012-5-27 12: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赏军旗老师的意见.明确易记.{:soso_e179:}
发表于 2012-5-27 13: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b]赞赏军旗老师的意见,对’闪击成功、闪击过程、闪击完成‘的规定在使用中真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球停稳——脚离球它应该是一个动作概念。大家都知道在打球习惯中,有的人习惯闪击后把脚马上离开,热后看球是否停稳;而有的人看着击出去的球停稳后在抬脚。所以,我认为这个过程应该是被闪的球停稳或出界,就是闪击过程的成功完成。。。。。。。。。对“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为好,我认为这样很明确。大家知道,在球场中发生好多"没有用成或没用完所取得的两次续击权,如,闪击完成后在续i击运球中自球出界、无对方球可打、直接上柱等等。这是否算是用了"一次双杆“。
发表于 2012-5-27 14: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b     ]要按裁判喊1号球二门得分撞击9号,并记双杆一次,。。。要按顺序来说,可以规定9号闪击完成就算用了一次双杆,不考虑它是否完成”两次续击“。

点评

谢谢王老师和军旗老师的解答,易记好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28 18:45
]要按裁判喊1号球二门得分撞击9号,并记双杆一次,。。。要按顺序来说,可以规定9号闪击完成就算用了一次双杆,不考虑它是否完成”两次续击“。 我的意思是“取得”两次续击权,不是“使用”。其实,要取得两次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27 18:33
发表于 2012-5-27 16: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规则需要不断完善。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18: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老王 发表于 2012-5-27 14:03
]要按裁判喊1号球二门得分撞击9号,并记双杆一次,。。。要按顺序来说,可以规定9号闪击完成就算用了一 ...

  ]要按裁判喊1号球二门得分撞击9号,并记双杆一次,。。。要按顺序来说,可以规定9号闪击完成就算用了一次双杆,不考虑它是否完成”两次续击“。
我的意思是“取得”两次续击权,不是“使用”。其实,要取得两次续击权,必须成功完成对9球的闪击。
发表于 2012-5-27 19: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说,我认为,记录双杆的标准,规定“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为好。其实,两者基本上是一个意思,但后者更明确,前者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别的情况,如脚离开球的瞬间发生犯规现象,就不好区别是先离开球,还是先犯规,易出争议,而后者就好判:无论何时犯规,都不记录双杆。】    我觉得“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和“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还是有区别的,这里有个时间差。撞击后球静止——闪击——踩球脚起来,闪击完成了,但如果被闪击的他球尚未静止,按照现行规则双杆就要记录在案,但此时并未获得续击权,必须待他球停稳才获得续击权。按照现行规则的判断标准,如果他球未停稳就续击的话,判击球犯规,双杆要记录在案;如果按照“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的话,因为尚未获得两次续击权,双杆就不予记录在案。

点评

如果按照“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的话,因为尚未获得两次续击权,双杆就不予记录在案。 您说得对,闪击的球没停稳,就是没取得续击权,暂不记录,等停稳再记。假如没停稳时犯规了,这次就不记录为双杆了。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28 17:39
发表于 2012-5-28 09: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老王 发表于 2012-5-27 13:51
]赞赏军旗老师的意见,对’闪击成功、闪击过程、闪击完成‘的规定在使用中真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 ...

{:soso_e142:}
发表于 2012-5-28 09: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好问一下如果人少的情况,每人打2个球,5人打,时间到了是结束呢,还是打到5号。
发表于 2012-5-28 10: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规则需要不断完善[/{:soso_e181:}b]
 楼主| 发表于 2012-5-28 17: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2-5-27 19:43
【军旗老师说,我认为,记录双杆的标准,规定“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为好。其实,两者基本上是一个 ...

如果按照“以取得两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的话,因为尚未获得两次续击权,双杆就不予记录在案。
您说得对,闪击的球没停稳,就是没取得续击权,暂不记录,等停稳再记。假如没停稳时犯规了,这次就不记录为双杆了。这样就不存在“冤枉”双杆了,岂不更好。

点评

把规则改为“以获得2次续击权为判定标准”,我初步考虑是可以的。只是我直观感觉是更合理些,要求放松了些,至于会不会引起其他问题,我还没有来得及仔细思考。  发表于 2012-5-28 19:55
发表于 2012-5-28 18: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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