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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5: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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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2题。
这个问题,有两个过早。
一,
裁判员在有效移动球前方,有击球权是否结束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呼2号过早。
二,
击球员在场上有效移动球未停稳的情况下,表态放弃击球权。
请问2号队员开球有效吗?
个人见解,有两种答案,
一,
根据事件的起因,裁判呼号时机早了一点,有一定责任,本着对裁判失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原则,可以允许2号击球员十秒之内,开球进一门。
二,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对于击球员已经喊了放弃,应该是放弃有效,如何选择放弃时间,是由击球员自己决定,没人强迫你去放弃击球,是击球员自己对场上状况没观察清楚,怨不着別人。
个人倾向第一种答案。
但是,第二种答案,理由也很充分。
综上所述,我晕!
如何解决,请老师们各舒己见。学生学习之中。
仅供参考。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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