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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3-3-10 18:24 编辑
1, “闪击成功” , 源自 英语 “Completion of Sparking” 。,直译是闪击完成,
因此我国的2004 版规则就用“闪击完成” 这一词。后来09规则改为“闪击成功”。
台湾,香港 办的规则 用词为 “闪击成立”。(可能是日文 “成立つ” 的翻译,我没有日文规则书)
2, “闪击完成” 或“闪击成功”,都容易使人 误以为是指 “闪击过程的结束” ,所以用词是有问题的 。
3, “闪击成功” 给人的联想,是闪击完成,是存在 “闪击失败”,或 “闪击不成功” ,也就联想到 裁判要管了, 是闪击犯规了。
4, 其实任何定义 不能从字面来理解,“闪击成功” 定义的功用 ,要从规则在哪里引用来了解。
a, 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p30)
(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p35)
这两条 是最重要的应用,也是惟一的应用。
击球犯规 ;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p25)
这是应用之一,此时不能击球,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p30)
此条说明闪击成功是闪击过程的一个时间点,
5,规则根本没有 提到 “闪击失败”,或 “闪击不成功” 如何定义,所以根本没有它们的准确含义。门球人不应当用这两个词。
6, 有人问,闪击击球同时 自球滑脱,或他球移动不到10厘米,难道不是闪击失败吗?
不是!这两项是有明文规定的,是闪击犯规,有相关的条文(P34),和闪击成功不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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