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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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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
放水的惯用手段有两种: 1是弃权,2是假打。放水现象在各大赛事中时有发生,令组职者头痛,令参赛者烦脑,令观赏者不齿。应很批痛打,毫不留情。可叹的是规则在此种不良行为面前表现的是十分苍白无力
对假打规则没有处罚条款,是规则的不足。假打现象明显,但如要处罚则一是要有依据的条款,二是要有证据。把现象圈定为证据又是很难办的。
对弃权的处罚规则虽有规定,但又自相矛盾。按“取消比赛资格”之规定,球队宣布放弃比赛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切为15:0 。这一规定使相关球队获利了。同时又有“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的说明。但无具体处理办法。有的赛事采取了一但有弃权发生即取消该队的全部比赛成绩。此做法又带来了新的矛盾,也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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