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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1-10-26 12:13 编辑
参与中山明提出的问题讨论
中山明老师最近在裁判区发了一帖:理解上有不同。
主要针对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快速退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告结束应该由谁认定的问题。
中山明老师的观点:认为应该由击球员自己进行认定,方能快速退场。
实践中却由裁判员:进行认定(呼号认定)。此时如果击球员击球权没有结束,继续观察、不肯退场,该怎么办?——难道裁判员会勒令击球员快速退场!
我个人的观点是:门球比赛,击球员击球权并没有真正结束(还在移动),击球员完全可以拒绝退场、期盼场上有奇迹发生。(心情可以理解、行为并不违法)
因为:击球员的击球权,是包括从获得击球权开始、到使用结束之时的整个运行区间。
击球权即告结束,并不是代表击球权就真正结束。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特别是比赛时间到的最后一棒球,白方球还在移动,击球权并未真正结束,此时裁判员不等球停稳,就提前呼号,即使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甚至是呼号早于时间终了,但是按照正常比赛程序,比赛时间到,白方球移动静止之时,比赛就应该结束了。 此时规则却莫名其妙的多出了一个呼号有效的荒谬规定。
搅得临近比赛最后关键时刻,裁判员不等球移动停止之时,任意、随意提前乱呼号的行为发生。
请问:比赛时间到,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尚未真正结束,被提前呼号的下一位击球员能够在球正在移动之时,击球吗?
回答:场上球不停稳、击球员是不能击球!!!
因为:球未停稳、说明上一位击球员的击球权尚未结束。
请问: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尚未结束,即使呼号、下一位击球员能够获得合法的击球权吗?回答是:不能获得。
被提前呼号击球员何时才能真正获得合法的击球权?
回答是:即使是提前呼号,被呼号击球员的击球权,也只能等上一位击球员击球移动静止时,才能获得合法的击球权。
因此门球运动击球员的击球权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双方均认可、又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提前呼号,为了节约裁判用时的初衷、双方都可以接受。但是对于切实影响到一方利益的提前呼号,为了维护门球人的合法权益,门球人应该据理力争。特别是遇到: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的法定程序,与裁判员的提前呼号行为进行据理抗争。
说明:中途比赛,裁判员提前呼号、由于无任何利益瓜葛、门球人可以不计较。但是在比赛关键时刻、在关乎比赛谁胜谁负的一次重要呼号,门球人完全应该、完全有权进行合法的斤斤计较!关键时刻、门球人为了维护自己球队的合法权益,有权制止裁判员在呼号时间选择上的肆意妄为和任意胡来行为。
最后说一点: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这一荒谬、错误的规定,门球人应该坚持抗争、要求从门球竞赛规则中彻底删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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