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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7: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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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问题征答44题,个人认为,选D。首先,A的做法不符合规则对10计时计量,10秒计时从零开始,默计10秒。裁判宣布稍等前,击球员已经用了3秒,规则规定,属裁判用时,击球员在稍等后,继续操作,应该累加计算,A中没有对累加计算给出答案。B,裁判员认为击球员故意违体犯规,没有任何依据,击球员的行为。是闪击过程中的正常行为,只能说是,自球在脚下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如果裁判认为脚下的自球移动,对过门,撞柱,撞击获利,裁判应该将其复位即可。违体犯规,本题情况下,够不成判界外,况且,题中没交代曾经有过违体记录,故,B,属于裁判错判。C,规则明确规定宣布稍等后,是裁判用时,对于击球员的脚下移动球复位,是谁的用时,规则没规定。只能按裁判用时处理。把裁判用时计在击球员身上,没有这种算法。裁判黑哨。
44题引发的思考。因为击球员的行为,引发的无效移动球,必须复位的,到底应该算在谁的身上,不知道了。按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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