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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音淖尔 于 2021-10-2 15:58 编辑
中國香港門球總會
門球比賽規則
第十九條 妨礙比賽
第一項 妨礙比賽
1、以下情況是為妨礙比賽:
(1)教練或球員沒有遵守比賽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所定的教練與球員的
基本遵守事項,雖然受到裁判的警告但同一隊的隊員對該警告重犯時。
(2)當裁判員判決教練或球員妨礙比賽時。
2、當主裁判宣判球隊妨礙比賽時,為了防止妨礙比賽的球隊得到有力的形勢
主裁判根據情況而運用以下罰則:
(1)取消擊球員之擊球權利。
(2)判處界外球。
(3)取消通過球門成立或上柱的成立。
(4)判處教練或隊員出場。
① 被判出場球員的球,從內場地內拿出比賽場地外。
② 被判出場球員的順序號碼為缺號。
③ 被判出場球員的球,當時得分是有效的。
(5)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第二十條 裁判時間
第一項 裁判時間
1、裁判時間是指比賽中,裁判員處理比賽時所需之時間。
2、裁判時間是包括在比賽時間內,無逾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用具之更換
第一項 球棒之更換
1、擊球員可以向裁判員申請更換球棒。
(1)擊球員只可帶一支球棒進入比賽場地。
(2)更換的球棒,只限於比賽前裁判員在檢錄時確認過之球棒。
第二項 球之更換
1、比賽中,球有殘破時,裁判員要迅速更換。
第二十二條 比賽暫停
第一項 比賽暫停
1、因天氣的急變或其他事故的發生,比賽暫時不能繼續時,可暫停比賽。
(1)暫停比賽時,要保持當時點比賽場地內球的分佈狀況。
2、暫停比賽後,因應以下的情況做出處理:
(1)暫停比賽後,有可能再開始比賽時,由暫停比賽時的狀況再開始比賽。
(2)倘比賽時間未達20分鐘就暫停比賽,若決定延期比賽時,需要更新開
始比賽。
(3)倘比賽時間超過20分鐘後才暫停比賽,若決定終止比賽,稱為【有效比
賽】,當時的賽果成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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