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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音淖尔 于 2021-10-1 12:13 编辑
中國香港門球總會
門球比賽規則
第十五條 撞擊
第一項 撞擊之成立
1、撞擊是指擊打界內的自球,而自球在移動中觸及他球時。
(1)自球與他球呈接觸狀態時,擊打自球時,撞擊成立。
(2)通過第一門成立之前的自球觸及他球時,撞擊不成立。
第二項 閃擊權之產生
1、閃擊權是產生在撞擊成立後,自球、被撞擊之他球和其他球靜止在
內場地時。
(1)擊球員有複數之閃擊權時,與撞擊之次序無關,必須逐次閃擊他球。
第三項 閃擊之優先
1、擊球員在一次擊球中同時取得閃擊權與擊球權時,必須先行使閃擊權。
第四項 重複撞擊
1、繼續擊球中,再度撞擊已閃擊之他球為重複撞擊犯規。
2、重複犯規時,球之處理如下:
(1)被重複撞擊之他球,放回撞擊時位置。
(2)自球放回在撞擊位置之最近界外。,成為界外球。
第十六條 閃擊
第一項 閃擊
1、閃擊是指自球與他球結合後,打擊自球,由打擊自球之衝擊力使他球移動。
(1)擊球員不可放棄閃擊。
2、接合是指在自球靜止於內場地的位置踩踏自球,將被撞擊的他球放置於腳底
下接觸自球。
(1)踩踏被撞擊之他球與自球在腳底下有空隙時,這樣也是接合。
(2)同時踩踏自球與被撞擊之他球時,在踩踏時點是為接合。
3、除無效移動球外,因閃擊他球而移動了其他的球,它們的移動是有效的。
第二項 閃擊之有關行為
1、閃擊之有關行為
1、閃擊之有關行為是指自球撞擊他球成立後,自球與他球全部靜止於內場地
之時點起至閃擊成立後,踏球之腳離開自球為止之整個行為。過程如下:
(1)有關閃擊動作的次序如下:
① 拾起撞擊之他球,踩踏自球,固定之。
② 接合自球與他球。
③ 接合好自球擊他球後的手要離開。
④ 打擊自球使他球移動。
⑤ 腳離開自球。
2、下列有關閃擊之行為皆屬正當:
(1)可以踩踏自球後,才拾起被撞擊之他球。
(2)踩踏自球後,之換踏、旋轉。
(3)接合時,手可觸及自球。
(4)在腳踏著自球和他球的狀態下,拾起接合了之他球,修正接合。
(5)同時打著腳及球。
(6)自球可在腳底下移動。
① 自球在腳底下移動時,(無論是腳使自球移動或閃擊時用力使自球移動)
裁判員判斷因移動而有利於通過球門、上柱、撞擊時,裁判員應將自球放回
移動前位置。
3、撞擊複數之他球後,自球與複數之他球接觸時,擊球員可按以下情況,將
第二個及其他要閃擊之他球暫時移開,放在不妨礙閃擊的地方:
(1)與兩個他球接觸時,將第二個要閃擊之他球及其他要閃擊之他球,放在不
妨礙閃擊的地方。
(2)與三個以上的他球接觸時,將第二個及其他要閃擊之他球,逐個或同時拾起
2個或以上的球暫時移開,放在不妨礙閃擊的地方。
第三項 閃擊之成立
1、以下情況時閃擊之成立:
(1)自球與閃擊後之他球的外緣離開10厘米或以上。
(2)閃擊之他球上柱時。
(3)閃擊之他球成為界外球時。
第四項 閃擊犯規
1、以下的擊球行為,為閃擊犯規:
(1)拾起被撞擊之他球後至閃擊擊球之間,被撞擊之他球直接地使自球或
別的他球移動時。
(2)踩踏自球,自球從腳底下離開時。
(3)進行閃擊時,沒有把手移開接合的他球。
(4)只打到踩球之腳時。
(5)閃擊後,自球與閃擊之他球靜止在內場地時兩球的外緣距離未滿10厘米。
(6)閃擊成立後,被閃擊之他球觸及球門或終點柱彈回靜止後與自球接觸。
(7)撞擊複數的他球成立後,拿著被撞擊的第一個球後,又變更閃擊另一個
複數的他球時。
(8)暫時移開在下個以後閃擊的他球情況除外,撞擊後,因為自球與三個或
以上他球接觸狀態,同時觸及被撞擊複數之他球時。
(9)自球與被撞擊之他球呈接觸狀態,而觸摸到另一個被撞擊之他球時。
(10)把被撞擊的他球放到外場地接合,而且已經閃擊時。
2、閃擊犯規時,除閃擊成立的他球外,因應各狀況之處理如下:
(1)撞擊成立後所有球靜止在內場地到接合前所發生之閃擊犯規:
① 閃擊犯規而移動了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被撞擊的他球放回撞擊後靜止之位置。
③ 自球在撞擊後靜止位置被罰出最近界外,成為界外球。
(2)接合後到閃擊成立前所發生之犯規:
① 閃擊犯規而移動了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接合後的他球放回接合時位置。
③ 自球是在撞擊後靜止位置被罰出最近界外,成為界外球。
(3)閃擊成立後,腳離開自球時所發生之犯規:
① 閃擊犯規而移動了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自球在撞擊後靜止位置被罰出界外,成為界外球。
(4)閃擊成立後,被閃擊他球撞及球門或終點柱而彈回與自球接觸時:
① 他球就在閃擊後與自球接觸的位置。
② 自球在閃擊後與他球接觸的位置,被罰出最近界外,成為界外球。
(5)閃擊時,把他球放在外場地接合:
① 閃擊犯規而移動了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被撞擊之他球,放回撞擊後靜止位置。
③ 自球在撞擊後靜止位置被罰出界外,成為界外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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