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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音淖尔 于 2021-9-28 16:47 编辑
中國香港門球總會
門球比賽規則
第四項 比賽結束
1、比賽由主裁判宣告【比賽結束】而結束。
2、比賽時間到了30分鐘時,依照以下方式結束:
(1)如果先攻隊擊球員正在擊球,應在後攻隊擊球員之擊球權利完成後結束。
(參照第九條第五項)
① 如果後攻隊擊球員的球是界外球(參照第十七條第二項)、滿分(參照第
十四條第一項)或缺員,在先攻隊擊球員之擊球權利完成後結束。
(2)如果後攻隊擊球員正在擊球時,在後攻隊擊球員之擊球權利完成後結束。
第五項 比賽之順序及球
1、比賽之順序是由1號至10號。
2、球員使用與順序號碼相同的球。
(1)擊球員自己的球稱為【自球】。
(2)自球以外的9個球稱為【他球】。
第六項 比賽球員之替換
1、球員之替換是指在比賽中用後備隊員換出正選隊員。
(1)在提交順序名單後,在名單上列明之後備隊員,各人只可替換一次。
① 換人的球員是取代換出球員的號碼。
② 已被換出的球員,在同一場賽事中不得再進場。
③ 沒有申請替換而進場比賽的球員,其所擊的球是無效移動。(參照第十條第二項)
(2)球員之替換要按一下程序進行:
① 教練/隊長要向記錄員申請換人。
② 記錄員要確認換人。
③ 主裁判核准及宣告換人。
(3)以下的情況為不正確換人:
① 球員正在以擊球員身份在擊球權利未完成前的換人。
② 換人球員在裁判宣告擊球時,沒有穿著該被換出正選球員的號碼衣。
第七項 欠缺球員
1、如球隊在比賽中發生缺員時,以下條款適用:
(1)教練/隊長須立刻向裁判員申報。
(2)比賽中即使有缺員,也可以繼續比賽。
① 該缺員之球一人留在原位。
② 其後經由其他球員之有效擊球而得分均屬有效。
第五章 勝負
第七條 勝負之判定
第一項 得分及勝負
1、得分是根據以下項目計算的:
(1)球通過第一門成立時,所得為1分。
(2)第二門通過成立時,所得為1分,加算一起得分為2分。
(3)第三門通過成立時,所得為1分,加算一起得分為3分。
(4)球上柱成立時,所得為2分,加算一起總得分為5分。
2、勝負是指比賽結束時,總得分較多之球隊為勝。
第二項 同分之勝負
1、兩隊同分,以下列之順序計算決定勝負:
(1)上柱球數多者為勝隊。
(2)上柱球數相同時,以通過第三門球數多者為勝隊。
(3)上柱球數和通過第三門球數相同時,以通過第二門球數多者為勝隊。
2、倘依上項 1 的方法仍不能決定勝負時,以下列之順序決定勝負:
(1)由比賽結束時在場上之球員,依1號到10號之順序由發球區擊球通過
第一門,過門成立球數多的一隊為勝隊。
① 如在途中勝負已定時,以該時點結束比賽。
② 比賽結束時如有缺員,不能填補。
(2)依這項2.1的方法尚不能決定勝負時,由1號及2號球員比賽通過第一門,
如再未能決定勝負時,跟著順序由另外2位球員比賽通過第一門,依此方
法繼續進行直至決定勝負為止。
① 此時如有缺員,對方球隊球員的球如通過第一門成立立即可決定其為勝方。
3、如果第二項 1 的方法未能決定勝負時,可不必進行第二項 2 的方法,雙方可
以以“平手論之”結束比賽。(由大會規章訂定)
第三項 滿分比賽
1、在比賽中,其中一方的球隊取得25分時,要獲得該滿分比賽的勝利,須在下述時
點之情況下決定勝負。
(1)先攻隊已經獲得比賽的滿分時,須在後攻隊順序擊球員完成擊球權利後,才能
決定比賽的勝負。
(2)先攻隊擊球員擊球後,後攻隊已經獲得比賽滿分時,須在先攻隊擊球員完成擊
球權利後,才能決定比賽的勝負。
(3)後攻隊擊球員擊球後,先攻隊已經獲得比賽的滿分時,須在後攻方擊球員完成
擊球權利後,才能決定比賽的勝負。
(4)後攻隊擊球員擊球後,後攻隊已經獲得比賽的滿分時,可立克決定比賽的勝負。
2、在兩隊同時都取得了25分時,決定同分之勝負,根據第二項 2 決定勝負,或者第二
項 3 ,以“平手論之”結束比賽。(由大會規章訂定)
第八條 取消比賽
第一項 棄權
1、以下情況為棄權:
(1)球隊申請棄權時。
(2)球隊在比賽開始時,不足5名球員在場時。
2、棄權發生時,取消比賽,宣告對方球隊為勝隊。
第二項 不正當進場
1、以下情況是為不正當進場:
(1)非順序名單的球員出場比賽。
(2)球員穿著或使用比賽開始前檢錄不合格的服裝或用具出場比賽。
(3)已被替換的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出場比賽。
2、不正當進場發生時,取消比賽,宣告對方球隊為勝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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