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jzhaoyy 于 2021-9-6 16:30 编辑
“闪击”是门球运动中不可或缺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动作,其核心是把被撞击的球闪送出界或进门或撞柱或到某个指定位置为己所用。 在实战中因《2015规则》中对闪击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或相互矛盾,使裁判左右为难,争论因之而起。重读《2015规则--闪击》,条文逐渐清晰,理解逐渐深入。 一、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二、闪击过程:捡拾被撞击的他球、用单脚踩住自球、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移开放球手、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五步)。 三、闪击完成: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四、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至此我们知道什么叫闪击完成,什么叫闪击成功了。闪击完成还不能说闪击成功。至此我们知道即使闪击成功,但踩球的脚尚未抬起,尚未获得续击权,因为“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属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将移动球放回原位。”至此我们知道《2015规则》第24页中“三续击权2、闪击完成后(无论闪击几个球),获得一次续击权”有误吧!
《2015规则》第33页说:闪出的球碰撞暂时移开的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第34页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这里非常明确,但问题依然严重。1)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不是暂时移开的待闪击的球撞出界了,若过门得分否?2)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不是暂时移开的待闪击的球不出界其移动是无效移动或有效移动?《2015规则》没讲清楚吧。 案例:已过二门的1号球在二门前撞击了待过二门的3、5号球,1号球员捡起3号球闪击撞击到5号球,恰巧两球都进了二门,裁判判3、5号二门得分,1号球员又捡起5号球闪至三门前,自球给3号制角。裁判判罚正确吗? 我敢肯定,说裁判判罚正确或错误都是想当然,因为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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