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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逻辑现象
门球运动有一些基本常识与规定,规范了击球员的行为准则。其中:击球员最常用的行为准则则是:击球和闪击。
一、击球:
1、被裁判员呼号的运动员称为击球员。
2、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继续是击球员。
击球员击球行为准则:是合法击球。
其中:重要一条犯规内容是触球犯规。即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说明:
1、被呼号的击球员,只有合法击球的权利。没有随意触碰其他任何球的权利。
触碰必犯规。
2、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也只有合法击球的权利。没有随意触碰其他任何球的权利。
触碰也必然犯规。
3、击球员踩住自球,能够叫做闪击结束、获得续击权了吗?
奇怪的逻辑现象:规则的改动,将闪击他球移动停止时、脚还踩在自球上的时间节点,首次创新划归已经获得击球权的管辖范围。
备注: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严重违背了:击球员合法击球、不得随意触球的规定。
二、闪击:
门球运动中的闪击:又是一组特殊的规定与动作。
特殊规定:被撞击的球与自球移动停止以后,均停在界内,才获得与撞击次数相等的闪击权。
特殊动作:有三组。一组动作是手拿被撞击他球(放球)、手移开被拿球。二组动作是脚踩住自球、(闪击完成后)抬脚。三组动作是放球、闪击(使他球移动)。
闪击动作的行为准则是:手、脚、槌的每一个动作密切配合,才能最终彻底完成闪击。
在手、脚、槌相关动作全部完成、和他球移动停止时,才构成闪击过程的圆满结束,顺利进入下一个续击阶段的运作。
奇怪的逻辑现象是:闪击六个必备动作只完成了五项,他球移动虽然停止,踩球脚并未抬起,怎么能够进入击球行为动作呢?
备注:击球也好、续击也罢,击球员此时只有获得合法击球的权利,无随意触球、拿球、踩球的其他任何权利。
如今闪击抬脚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呢?
我本人认为:问题症结出在击球员闪击行为到底应该如何科学规范?并可以进行严格考核的问题?
门球竞赛规则从一开始制订,到2011年为止都一直是这样规定: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顺序有六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说明:踩球脚抬起,都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问题出在:如何要求和考核击球员闪击行为?
由于击球员击球10秒考核:从获得击球权开始,到球一击打出去,击球员击球行为动作便结束。10秒考核到球击打出去时,计算结束时间没有错、完全正确。
但是击球员闪击行为只要求和考核五项内容,就会有问题。
1、因为击球员闪击行为完成,共有六项内容。
球被闪击出去之后、击球员踩球脚尚未抬起,闪击过程并未结束。无法实行闪击与击球的交接。
2、闪击过程只要求和考核前面五项内容,势必会造成:何时抬脚无法要求、也无从考核局面的产生。
3、出现闪击:迟迟不抬脚、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现象,是找不到任何规则与条款去进行合理约束。
4、实践中每每出现这类现象,比赛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尴尬局面,引发一些矛盾、导致无药可解的纠纷发生。
2015年修规,正是发现了此类问题,试图去解决这些问题。
于是出台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犯规:
1、闪击犯规: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2、击球犯规: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此点:正如门球人提出的,闪击、抬脚、移动了自球,很难观察、界定与判罚。执行起来大家如果都认真起来、事事较真,必定会纠纷不断。
说明:这样的规定将闪击抬脚这一闪击过程中的特定动作,破天荒的规范为击球系列动作,有违常理。
为了给“闪击抬脚”这一特定动作进行合理的规范、要求与考核,真是令人们费尽脑子:连家庭、家族、血缘、血脉,八竿子都打不到边的事儿、都能强扯拉上关系。
虽然缺乏一定说服力、但是动机、愿望都是好的,我们应该予以理解。
是不是还有一种比较直观、简单的办法。
击球10秒要求、与考核实践中没有问题。
闪击10秒要求、与考核:目前有些问题。
闪击10秒要求、与考核:如果要求与考核完成闪击过程中击球员行为顺序中六项全部内容。这难道不是更:简单、易行、易考核吗?
闪击以后、立即抬脚,10秒绝对够用!这是门球人在门球运动过程中、依据规则,应该培养和养成的一种良好运动习惯。
合情合理合规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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