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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怎么说的?
讨论问题,现在许多人都喜欢强调规则是怎么说的!
讨论问题、依据规则,此观点并没有错。
但是对于规则的运用,不管规则的前后顺序,随意、混乱运用,甚至是断章取义的引用和解释,必然会引入歧途,得不到正确的结论。
门球竞赛规则,有三项基本规则,(一、合法击球。二、有效移动。三、出界。)。其他规则都是在这三项基本规则下发展、引申出来的。
一、合法击球(或闪击)。
合法击球(或闪击):虽然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没有直接给出合法的定义。
但是对于非法击球(含闪击),却是明确的加以限制。
1、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含闪击)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4)撞击后,在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
(7)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他球。
(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说明:这样就可以得出合法、或非法击球(含闪击)的鉴定、判断标准和依据。
二、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门球竞赛规则则是有明确的鉴定、判断标准和依据。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有效移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任何带有附加限制条件的去解读,必然都不是:依据规则是怎么说、而去怎么做的。
1、只要是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所有移动均应该被认定为:有效。
明显的将有效移动直接、简单过程,人为的复杂化,人为设定假设条件、分裂开来,进行划区域、划时间分析、认定。费劲心思自找麻烦,有必要吗?裁判员累不累!
2、有效移动,可以在界内进行有效移动,也可以在界外进行有效移动。
球在界外的有效移动,能被认为是:无效移动吗?这样界外球还能够进场吗!
3、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的判定,是严重违背有效移动的定义与规定。
合法击球(含闪击)、球在界外进行有效移动,它可以停在界外,也可以停在界内。这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否定的客观事实。——难道能够避而不见吗?
4、球出界:绝不是指球在界外的合法、有效移动。
球出界:应该是指合法击球(含闪击)、有效移动(包括:场内、场外移动)、静止时仍然停在界外球的唯一正确的一个判定标准。
说明: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0、21页
无效移动:(5)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这条规定明显是错误的。
实践证明: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只需放置在离场区最近的场外。而不必费神、费力、费时的再将球拿回到远距离的原位进行放置。原因:维持比赛正常进行、不仅毫无必要、而且不利!
我的一贯、一致的结论是,在门球运动中:
合法击球(含闪击)是击球员必须掌握的最重要第一要素。
有效移动才是击球员和裁判员判定击球员击球(含闪击)效果的第二个重要要素。(效果本末倒置判定、片面判定、与事实不符的主观判定,显然都不是严格执行规则的结果)
球是否出界?才是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有效移动,前两个要素、展现出最最重要的第三个最终结果要素。
三者排列、认定顺序:必须是由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第三要素进行排列、进行认定。
结论:三要素之间,不按照顺序排列规律,私下进行任何要素的超前认定,得出的结果、必然都是错误的。
大家认为:球出界、以后的移动必然是无效移动。这是大家给:有效移动的定义附加进行了一定限制条件。(界内球移动、不能出界)
这个限制条件(界内球移动、不能出界进行有效移动)在有效移动定义中有这么说、有这么规定的吗?没有啊!——怎么能这么去办呢?
规则到底是怎么说的?
按照合法击球、有效移动、出界顺序,一点一点的去查、去对、去寻思,怎样的结论才是对的!不违背这三者之间任何一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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