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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1-7-15 08:28 编辑
一缕阳光老师一个贴子“拿错球,怎么判”,讨论的很激烈。
通过对规则的再学习,发现还有很大问题。
规则对开球的表述:“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其中包含四个要素:用手、自球、放置、开球区。
信息量应该是很大,但违背了这一条怎么办?查遍规则,只在“触球犯规”章节,发现一条,就是“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我们知道,“必须用手”与“用脚”其包含的范围差别是很大的,“必须用手”排除了包括“用球槌放球”以及一切非“用手”放球行为的合法性。
但“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的指向却很明确,只是指出“用脚”放球犯规,并不包括用球槌等其他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触球犯规第三条有"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球"的条款。但请看仔细,原文是“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球”,此处限定的是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球”,而不是自球和其他球。
也就是说,开球时,用球槌拖动自球,虽然在有关开球的叙述里被明确表示不合法,但这样做了怎么办?是不是犯规,规则没有说。
虽然,常规的理解,用脚放球和用杆放球应该是一个性质,都应该包含在必须用手之内。
但如果有人说,既然规则没有明确用球槌放球犯规,就不能认定犯规。要不规则为什么只写用脚犯规,“用杆”却不写?我们还真回答不上来。
也就是说,有关开球的四个“必须”,只有被“必须用手”所排除的“用脚”被认定为犯规,其他包括被“必须用手”所排除的用球槌、自球、放置、开球区几项,虽然规则不允许,但犯不犯规,规则没明确。
所以,一缕阳光老师的帖子“拿错球怎么判”,有人认为犯规,有人认为不犯规。
现在我们缩小范围,只讨论“必须用手”。“必须用手”所排除的不应该只是“用脚”,为什么“用球槌”不被列为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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