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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3: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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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替换顺序填写问题的思考:
我的理解是:对球号的替换顺序。
因为裁判法:
6.记录替换情况。替换某号时,应在替换队员相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及替换顺序。例如,表3中王晓、金政先后替换6号,则在王晓姓名前填“ 6-1”,
在金政姓名前填“ 6-2”。
如果是对球队的替换顺序,就会在说明中如下行文:
6.记录替换情况。替换某号时,应在替换队员相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及替换顺序。例如,表3中王晓、金政先后替换6号、4号,则在王晓姓名前填“ 6-1”,在金政姓名前填“ 4-2”。 如果再替换,当然就是第3次了。
如果规则规定王晓姓名前填写6—1,在金证姓名前填4—1,就更明确表达是对球号的填写替换顺序了。遗憾的是规则用替换同号示例,所以产生了不同的填写替换顺序的分歧!因为,无论是同号还是异号,只要前面已经2次,其后就是3次也是顺理成章的;可是因为用替换同号示例,关注规则细节的人认为是对球号的替换顺序,自然也是事出有因的!
我建议规则用替换异号示例说明,无论如何表述都能解释唯一。
看来规则如何表述还是十分重要的!
综上所述,我质疑规则用替换同号示例来表达替换顺序的填写!
敬请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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