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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6 2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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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6-16 22:05 编辑
本题的处理应该是泰虎老师的意见是对的,他是依规执行(略)。
至于有人说“裁判员不按规则办,你有什么办法?”。回答是:没有这样的裁判员,如果有,这样的裁判员是不正常的,任用这些裁判员的人更是不正常。
认为“裁判员不是一切说了算,谁也动不了他吗?”回答是:“规则上没有这样说,只是自己个人错误认为的。”
要正确理解规则中“裁判员”的职责,“裁判长”的职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这是上网讨论,持别是当好裁判员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定要知道,并且一定要理解。
一是对裁判员的失误,要按规则处理是“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因失误会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例如是触动了静止球,但触及了移动球就按移动到那里算那里处理了)。
二是对裁判员的失误后,“ 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裁判员与裁判长及大会、仲裁委员会的关系,是属于工作分工不同及职责的关系。大会(主办方)委任或设立什么机构,是大会的权利,他委任的人应该是可信任的人。有很多举办方(小型赛的)是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甚至是裁判长的。看裁判长的职责主要是编排好各组裁判员名单,赛后完成裁判工作总结。没有一条是有权可以改变裁判员判决的。其原因也是,因为裁判员是负责该场执裁的,是直接亲临现场,最近距离,最亲眼见到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执行人,可裁判长是经常不在现场,不是亲眼所见的(特别是几个场地开赛),所以裁判长在职责上没有权改变现场裁判员的判决是对的。
仲裁委员会也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判决也是对的。一是尊重大会对裁判员的信任与委任。二是细想一下,假如有改变裁判员判决时,特别是在小组赛时,趟约有改变了某队的成绩时,这个组,或出线后已打的比赛怎样处理?所以竞赛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写“裁判员所作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是有理由的,本人十分依规执行,规则改了就依改了的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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