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门球协会诗社章程 (肇源县门球协会诗社第一次社员大会2012年5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肇源县门球协会诗社。 第二条 本社是由县门球协会诗词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文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社遵循《肇源县门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县门球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社是县诗词协会的单位会员,执行《肇源县诗词协会章程》,接受县诗词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同县楹联学会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组织诗词爱好者,以诗会友,陶冶情操,增智健身,舒发爱国情怀,弘扬祖国诗词传统文化,推动全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推动全县门球运动大发展。 第六条 本社社址:肇源县门球协会;邮编:166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研究诗词的继承和发展。 二、挖掘、收集、整理有关传统诗词的文献资料。 三、开展诗词的创作和评论活动,组织交流经验。 四、在县门球协会会员中开展诗词的宣传与普及,并发展社员。 五、组织县门球协会会员的诗词文化活动,推动门球文化的发展。 六、在县门球协会编辑出版宣传栏。 七、创办《肇源门球艺苑》季刊,主要刊登本社社员和门球爱好者、县内外友人有关门球运动的作品。 八、为门球大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九、为上级报刊提供诗词稿件;开发推广诗词对外活动。 十、通过县的电台、电视台、上级的报刊和县报、网络等途径,承担门球协会的宣传、报导工作。 十一、本社以诗词为主,同时组织开展楹联、书法、摄影、通讯报导等方面的文化活动。 十二、为本社社员申办省级、国家级诗词协会、楹联学会会员、书法协会、摄影协会的会员。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参加本社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在本社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社组织的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自主发表自己的作品。 四、优先得到本社的各种学术资料。 五、对本社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七、享受本社授予的各种奖励。 八、受本社的委托,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主动参加本社的活动,积极撰写稿件。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每届2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举行。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的建议名单,由县门球协会主席会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提请社员大会协商酝酿,以选举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大会的情况,要及时报县门球协会、县诗词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二、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三、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有计划地开展活动。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九、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社长或秘书长担任代理社长时,应由社长提名或理事会推举,报经门球协会主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六条 副社长、秘书长、理事,分工负责、团结合作,协助社长工作。 第十七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同社员大会一致。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理事提出自动辞呈,经理事会同意后,报门球协会主席会议和下一次社员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社长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二、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组成社长办公会议,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社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五、向县门球协会和县诗词协会请示和汇报工作。 六、为每次大赛提出宣传鼓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社设顾问若干人。 一、聘请顾问,可在社员大会上通过,也可在理事会上通过。 二、理事会要虚心接受顾问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社将社员编成若干组,各推选组长1人;各组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活动经费纳入县门球协会的总体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纳入县门球协会的总体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报县门球协会、县诗词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