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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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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1: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位老师有,问题征答第33题答案?我在裁判区没找到,谢谢。
发表于 2021-4-9 14: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3题?
       是啥题?

       弄半天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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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5: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1-4-9 18:48 编辑

问题征答第33题及32题的专家解答

错了,应为:问题征答第33题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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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9 16: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老师的资料。学习了各位老师的发言。最终以什么为准呢?我翻了好多篇,终于找到了专家的答案。
规则没有答案。无规可循。我个人倾向,他球放在最后放球处。
击球后,撞击了他球,击球员捡拾他球在手中,具备了改变他球属性的职能。
例如,俩球都在门后。门后自球擦他球,自球落位门前,他球仍在门后,捡他球到门前,闪击他球过门得分,有效。这就是击球员的行为,改变了他球门后球的属性,变成了门前球。
同理,击球员的正当有效行为所产生状况,有效。

点评

楼主再一次掀起对33题的讨论, 我也回顾了全部讨论的论据。 我的结论是: 击球员有权更改自己的符合规则的动作。 所以,既然球在手就是没放球。 要说放过球,就有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之争,各有理由但是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9 19:24
我给出了新的链接。见板凳帖。  发表于 2021-4-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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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9: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显荣 发表于 2021-4-9 16:36
谢谢烨鹤老师的资料。学习了各位老师的发言。最终以什么为准呢?我翻了好多篇,终于找到了专家的答案。
规 ...

楼主再一次掀起对33题的讨论,
我也回顾了全部讨论的论据。
我的结论是: 击球员有权更改自己的符合规则的动作。
所以,既然球在手就是没放球。
要说放过球,就有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之争,各有理由但是都难否定对方。
按放过球处理,难道要求 裁判员记住击球员历次发球的位置?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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