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八点建议 1、 增加击球犯规条款:“击打自球,自球在移动中,直接或间接使对方球出界。处罚,没有续击权,自球和本方球移动有效,出界的对方球,放回界内(出界处压外投影)”。 增加闪击犯规:“闪击时,造成对方球直接或间接出界。处罚,取消续击权,自球原地不动,出界的对方球放回界内(出界处压外投影,被移动的本方球,移动有效)”。增加理由:这是设计理念的改变,是给规则“换芯”,是对日本规则颠覆性改变,没有这样的“核心部件安装”、使用,没有这样的改变,不可能对世界各国(包括日本)产生震撼力,规则就谈不上是“国产”,那些细枝末节,无论改变多少处,规则仍然是“人家”的。尤其它的效果明显、突出:堵死了大量界外球产生之源,界外球过多造成的诸多顽疾不治而愈,如留球过多、半路投降、一边倒、战术深奥难懂、纠纷多、技术不能完全主导胜负、战术和偶然性对胜负占比过大、观赏性差等。 2、 比赛结束方式。执行轮次制或分时制。每场打几个轮次或每场每方用时多少,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参照国际规则的每场30分钟,大致在3—4轮,或每队14分钟为宜)。修改理由:提高裁判员判罚的准确性、权威性,杜绝或大量减少“黑哨”,没有了那些猴皮筋式的弹性条款,裁判员很难再主观随意判罚,从而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性。 3、 撞击的规定,照搬我国《1999规则》的规定。即:“正当击球后,自球在移动中触及他球为撞击。运动后的自球停止时,与他球接触为撞击;击球前自球与他球接触,击打自球,他球必须产生动感方为撞击”。修改理由:便于执裁,减少黑哨,保障判罚公正。 4、 闪击。摒弃现规则中的所有概念、允许事项,和闪击阶段所有犯规自球放界外的过重处罚。参照我国《1999规则》的编排体例,设置若干必须的犯规条款,逐条明确处理办法(缩小犯规范围,减少犯规数量,给击球员更多的处理球的权限)。不犯规的就是允许的,不犯规就是成功的,这样好记、好理解。 5、 将 “不停稳”就捡球、续击的犯规,后置到捡球、续击后出现撞击、得分、出界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时,不出现就不犯规。理由:节省时间,赛场活跃,减少黑哨,提高判罚权威性(有“现场”供检验)。 6、 球撞柱得1分,撞柱后有一次(限制性)续击权,只能用于接应、站位,过门无效,撞击他球犯规。再次进一门,同二三门一样。理由:给“得分不封顶”发绿卡,让它融入比赛流程,降低撞柱球的威力,提高技术在得分中的作用。 7、 请求临时移开球的规定可保留,但用时不再为裁判员用时。理由:遏制借申请移开延时获不当利益,谁击球使用谁的时间,天经地义。 8、 大型比赛引进科技元素,放开“询问”的限制,把判罚放在“队员、观众监督者的目光下”。理由:有错必究,方显公平公正。 期待网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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