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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理 越 辩 越 明
门球运动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只有理出头绪、才能一一顺利解决。
一、门球运动首先要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击球员击球权的认识问题。
在2015规则中有这么一段话进行描述:
击球权: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此地仅用即告结束一词,并不是用真正结束一词。
击球权:只有击球员击球移动静止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才真正结束。
说明:在比赛过程中,击球员有捍卫自己击球权不受侵犯的权力。
下面分析在日常比赛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问题的两个方面:
1、在正常比赛过程中,裁判员采取:球移动尚未静止的条件下,即击球权即告结束的条件下进行呼号。
前提是:必须遵得正在击球击球员的同意。
即并不违背正在击球击球员的合法权益、球未静止、呼号,才成为提前呼号的事实与可能。
2、在特殊比赛条件下,击球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不允许裁判员实施:球移动尚未静止,就提前呼号的方式进行呼号。
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赛最后只剩20秒时间,最后一棒是界外球击球员击球。
界外击球员用8秒时间进行击球,界外球进场、移动,需要12秒或以上时间再出界。
裁判员实施:击球权即告结束方案就提前呼号。使得无权击球的击球员上场击球,而翻盘获胜。
此时的击球员就应该依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击球权,不受侵犯。
队长或教练员就应该向裁判员进行赛场询问:界外球进场、再出界,裁判员未做出及时宣判:球出界!而进行呼号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击球权舍、让与击球权不得侵犯都是合法人自身的权益。裁判员应该无权干涉。裁判员执行恰当与否,都是合法人对错一句话。
二、击球权认识全面、正确了,其次是:有效移动问题。
2015规则第20页明确规定: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有效移动当然是指有效移动的全过程,这是门球竞赛规则的真正含义。有效移动静止时的状态,才是有效移动的真正结果。
界外球进场了、你不能就此认定它一定就是界内球。因为移动尚未结束、后面有效移动的状态还会发生变化。
界内球即使移动到界外、也不能因此就认定它一定是界外球。因为球的有效移动尚未静止,后面的有效移动还有移动到界内的可能和机会。
说明:以上才是球体有效移动完整、确切的含义。
即使提倡裁判员要: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裁判员也不能违背门球竞赛规则总原则去办事。
及时应该反映的是本质上的及时,而并非反映的是表面上的及时。及时应该是能够表达最正确的及时,并非是表达一种错误认识的及时。
结论:击球权和有效移动两个问题认识统一了,许多问题的处理都能够取得一致的看法。
比如:
1、球移动尚未静止能不能呼号?
回答是:即能又不能。
能:在正常比赛区间球移动尚未静止,即在击球权即告结束时,裁判员能够实施呼号。
不能:在比赛即将结束之时,牵涉谁是最后一棒击球员击球的问题时,裁判员绝对不能在球移动尚未静止之时,进行呼号。
此种有争议的呼号,一经有人持有异议、提出:赛场询问。该呼号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及时予以取消。
2、球移动怎样才有效?
球在自然移动以后,只有在静止状态下,才能够鉴定出有效移动最终、最正确的结果。(动态移动效果除外)
这样:球移动是否出界?只要看球移动静止时的实际状态就行了,也不需要去争论了。球是否过门?只要看看球移动静止时、球是否还压在球门线上,不就一目了然了吗!等等。
球有效移动并没有静止、并没有结束,裁判员无权进行任何断章取义的错判。
裁判法:是门球竞赛规则的执行法。执行法并不能凌驾于门球竞赛规则之上。执行法不能偏离、或篡改门球竞赛规则精神。
这就是目前门球运动还存在一些难于解决问题之症结所在。
真理越辩越明!欢迎大家参与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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