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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准 确 呼 号 的 必 要 性
中国门球竞赛规则对于裁判员的工作,提出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的要求。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使得裁判员们的一些工作出现随意理解、随意执行、不知所措的现状。
一、有效移动: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均属于有效移动。
由于裁判法:提出要求裁判员进行及时宣判。于是裁判员就可以不根据有效移动的事实结果,断章取义、随意进行与本质结果相悖的宣判。
使得门球运动高难度的利用地形地貌的技术运用,被彻底打入冷宫。这类现象经常被错判、形成门球运动中最大的冤假错案。
比如:有效移动最终停在界内的球,由于中途的些许出界,被及时宣判球出界。
再比如:球过门、静止时压在球门线上。裁判员却以球已过门,停止时、倒回到球门线上。裁判员可以不依据有效移动、静止时球压在球门线上的客观事实进行如实宣判。却强词夺理的认定球已过门、得分。
比赛关键时刻、重要时刻,裁判员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一进一出判罚的区别,会严重毁坏一场精彩的比赛。
何谓及时宣判:首先应该依据规则,进行正确宣判。
其次是在保证正确宣判的同时,要能够做到及时。
备注:不可逆的结果、或现象,一旦出现,即可立即进行宣判。
二、击球权。
1、击球员有及时获得击球权的权利。
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无续击、无闪击或界内球都静止),下一位击球员有立即获得击球权的权利。
备注: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由于有: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排列顺序,裁判员在及时宣判后,如何执行“处理与呼号”前后顺序,往往会很纠结。
通常执行的是:简单的处理、先进行处理,后呼号。复杂的处理、则采取先呼号,然后再去进行处理。
不管如何执行都会出现一些实际问题。
(1)宣判后:即使是简单的处理,往往也会出现处理完毕以后,未等呼号、比赛时间就到了。——击球员因简单的处理也会丧失最后一次应该有的合法击球权。
(2)宣判后:复杂、费时的处理,采取先呼号、再去处理的办法,会引发呼号即进入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
严格执行呼号、即进入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复杂处理结束以后、必然会超过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应该判:超时犯规。
有人建议:呼号后、裁判员可以示意击球员“稍等”、等裁判员处理完毕以后,再重新开始记击球员10秒用时。
如果可以这样执行,现行门球竞赛规则为什么要强行规定:10秒计时起于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呢?
既然裁判员不管是简单或复杂处理,均可以以稍等的方法去解决,为何不直接采取:10秒计时开始于击球员具备击球条件时开始。岂不更直接、更明白、更好!
准确呼号:就是采取这种根本无瑕疵的原理。
及时宣判以后、一律采取立即呼号,然后再去进行处理。
10秒计时起于击球员具备击球条件时开始。裁判用时绝对游离于击球员用时之外、不与击球员用时产生任何交集。——干净、清楚、明白。
2、击球员有用完自己击球权的权利。
击球员既然有依法及时获得击球权的权利,也有依法用完自己击球权的权利。
特别是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有结束比赛的正当权益。球未停稳、裁判员呼号,即使与比赛时间到同步,甚至更提前,这样的呼号行为都是非法的呼号行为。应该不受法律的任何保护。
一方的击球权、并没有结束,哪来另一方的击球权?
即使按照如今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的俗语:球未停稳是击球权即告结束,那么球未停稳时的呼号也应该是即告有效。即告有效并不代表是真正的有效。
所以说:球未停稳时的呼号,不是真正的有效。
结论:球未停稳、呼号,既然违背击球权交换的常理、节约的比赛时间又极有限,而且弊又要大大的大于利。
还不如干脆执行等球停稳以后或宣判以后立即进行准确呼号更顺畅、更顺溜!
准确呼号以后、裁判员处理用时,才是不干涉击球员用时的真正裁判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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