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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20-7-22 08:04 编辑
规则第18条(38页)触球犯的定义:“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和(注:这里应该是“或”)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这段文字,除用词有严重错误外,把触球犯规概括的是很全面的,也很简洁。我们从另一方面界定,那么那些触球,是规则允许的呢。我说,就两点。1、身体,开球时和获得闪击权后,手可以触及自球;2、球锤,被呼号后和取得续击(闪击)权后,触及(击打)自球。除此,击球员身体和求锤触球,都在犯规之列。那么,现在把抬脚犯规,列入击球犯规(当然可以),就必须对上述概括,进行补充,增加“获得续击权后,脚可以触及自球”。可续击权的获得,不仅是闪击完成后,还有进门得分后,也必须一并补上,可2015规则,没有增加任何说明,就一个可以,另一个不可以。规则是一个整体,改一处,必须将与之相关处也一并修改,才“通达”,无疑义。“抬脚犯规”的迁移,只是一例。2015规则,到底多少处,改了一处,忽视了相关处的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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