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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球 运 动 为 什 么 不 太 平?
门球运动为什么不像其他运动那样能够太太平平一些昵?
这牵涉:设计是一门科学,必须进行科学设计的问题。
纵观门球竞赛规则:
一、有一些内容设计不科学,容易出现问题。
1、闪击时、踩在脚下的球移动、未脱离脚的控制,即承认合理、又否定一些情况不合理。
回复、不回复原位,无刚性指标,怎么执行?
科学设计:既然移动承认合理、那么一律不需回复原位。
说明:只有“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又实施“得利行为”之时,则直接判:犯规。
这样即使击球员有“不当得利”行为之时,而不实施“得利行为”,比赛不必追究、击球员可以正常进行比赛。
2、触球犯规。
既然规则规定:处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什么时规则允许的行为?
击球员开球时拿球、放球、改放;闪击时击球员拿球、放球、踩球、抬脚等必须触及球的行为,才是规则允许的行为。
包括裁判员在比赛场上出现状态时、必须处理球时而必须触及球。
除此之外,规则设计不允许任何人(包括裁判员)再触及球。
后面规则又自相矛盾、没事找事添加不科学的规定: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和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该界外球。
不移开、就不能比赛吗?
不移开、比赛的难度将增大,比赛的技战术水平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和提高。
科学设计: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包括:裁判员)
绝不允许画蛇添足、自相矛盾的“暂时移开”球的错误设计存在。
3、抬脚犯规的归属问题。
历来门球竞赛规则:都是将闪击“抬脚”行为,列入击球员的闪击行为,或闪击过程的程序。
2005门球竞赛规则首次将闪击“抬脚”犯规行为,设计为击球员的击球行为。
不管什么原因、不管怎么解释,这样设计必然会造成闪击“犯规”判罚上的混乱和不统一。从而会引发击球员们学习、理解、认识、执行上的混乱。会造成玩门球不舒服、添堵的不良后果。
4、比赛结束程序问题。
门球竞赛规则“比赛结束”一节,前面设计、交代的非常清楚:
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问题出在设计错误的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错在:提前呼号在比赛法定结束程序结束时,提前呼的号,应该无效。
难怪比赛越接近尾声,五花八门的提前呼号纠纷会越多。因为提前呼号越早、即使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完成击球,裁判员提前呼的号也有效。
这第三条规定难道不是无情的在打第一、二条的脸吗?
设计错误,必然会引来众多的矛盾与纠纷。
5、有关询问的设计问题。
门球竞赛规则专设:赛场询问一节内容。
明确指出: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
其中4、询问只限于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并说明: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这样的设计,有不少现象明显是错误的。
比如:球经过有效移动,是否出界、得分、撞击(指静态)、10厘米,球停在边界附近、球停在球门线旁、球停在另一个球附近、球闪击移动停就在那边,队长或教练员对裁判员判罚存有疑义,产生分歧进行询问,这些内容均有客观事实根据明摆在那,只要认真、仔细的去核对,去实地测量一下,正确结果必然会出来,谁对谁错自然会搞明白。
强行列入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这样的错误设计是门球运动矛盾、纠纷多发地段。
静态的判罚不属于动态的认定事项,必须进行修改、进行科学的重新设计。
二、另一类问题是设计科学、没有问题,而是解读不科学,出了问题。
最典型的例子是球体的移动。
规则设计: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这样的设计并没有问题啊!这样的移动肯定要包含有效移动的静止状态也有效啊!
由于门球运动有一条款要求裁判员要努力减少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何谓及时啊?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正确答案出来之时,立即宣判,或立即呼号。
如今的裁判员们,许多人认为只要是看到球出界的变化,也不管有效移动出现这样变化的最终结果会如何?就盲目自信的立即宣判球出界。那怕击球员是有意运用“天时地利人和”中的地利之势,使球静止时技巧性停在界内的客观事实于不顾。
这难道能怪规则设计不明确、错误吗?这难道不是裁判员们对规则解读的随意、片面和错误吗?
门球运动引起的诸多纷争,绝不是无缘无故的。绝不是门球人太挑剔、喜欢找茬、找刺。纷争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必须引起领导、专家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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