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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7-14 13:43 编辑
建议将复杂问题、进行简单化处理
是裁判用时、还是击球员用时?
赵玉书针对闪击时,踩在脚下的球移位、不当得利行为,裁判员进行复位所需时间,时裁判用时、还是击球员用时?发表个人观点:依据裁判员的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是先发防范、还是后发补救?运用: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故,认为:找到罪魁祸首就好算账。即:裁判员处理不当得利行为的用时,应该算:击球员10秒用时。
赞同此观点的人数有许多。
坚持应该算:裁判用时的人数也不少。
赞成是击球员10秒用时观点:主要从道义上去论述。
赞成是裁判用时观点:主要引用规则裁判员做“稍等”手势,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作为依据。
真是各说各有理。
我总体认为:应该遵从道义的理由去认识、去处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非、笼统去处理。这样就会有失公平原则。
如何把复杂问题、进行简单化?
我建议:
一、闪击:踩球时、球在脚下移动;还是闪击时、球在脚下移动。
只要没有发生不当得利行为,都不犯规。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就应该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这样就可以彻底警示、杜绝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处理也便利。 备注: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经常难免的事。
对于“不当得利”行为应该进行:科学化、人性化认定。不能看到风、就是雨。看到谁、似乎都像坏人。坏人一定要有证据!
即使:闪击时、球在脚下移动,击球员有“不当得利”的便利行为。如果击球员不去“得利”,此移动亦属于正常移动、不应该被判犯规。——这样人性化处理:可以降低、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与纷争。
前者建议如果不行,或再建议:
二、将裁判用时:(1)——(9)项具体规定统统修改为: 裁判用时:裁判员为比赛合理服务用时,才计入裁判用时。
严格将:裁判用时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区分开来。
绝不能浑水摸鱼、不分是非、不分好坏、笼统执行,结果执行的完全是一笔糊涂账。
裁判员为击球员不当得利行为用时,就不是一种合理服务,此用时就应该算作是击球员10秒用时。
不知可否? 共同讨论、互相启发、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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