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判法》名称之辩 《裁判法》名称除与国际规则不一致、名不副实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称作“法”!《立法法》颁布之前称《裁判法》尚情有可原,现在如此,难免有违法之嫌,在封建社会这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虽无杀头之虞,但从法律角度看,显然本末倒置,属于法盲之类的笑话!? 而且,修订组的理由也自相矛盾:前面取消“撞击双杆球”时,理由是“要尽量和国际规则接轨”,到了这儿就不“尽量接轨”了,而要“约定俗成”不当“另类”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嘴大! 本人认为:国内规则应有独立性。国际规则也好,约定俗成也罢,可以参考,而不能成为羁绊。如因尊崇法律而成“另类”也当坦然,正所谓“领异标新二月花”!其实,凡亊总要有人带头作出样子,别人看后自当三思,自不会因约定俗成而甘当法盲!正如农民,率先播种新粮种者,可能被视为另类,新粮丰收了,农民争当另类,则另类不另了! 本人考虑:将《裁判法》改为《裁判规程》较为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