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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去畄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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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练员”去畄之辩
门球是诸多运动项目中唯一设立“指挥员”一职的项目,而且,“指挥员”每场比赛自始至终具体指挥到击球员的每一动(用每一杆表述尚嫌粗略),这是门球的特殊性和亮点,应当确立并突出其地位。
事实上,国内各队几乎没有“长期的、固定的教练员”,在《报名表》上“教练员”一项所填写的不过是本队的“指挥员”,亇别队虽临时聘用了“教练员”,但也并非作教习、训练之用,还是用于作临场“指挥员”,而且教练员的职责在赛场外,赛场内没有其地位,应当取消。正所谓:“删繁就简三秋树”!这才真正是正本清源!
再者,一个小小的队伍、短短的赛程,一亇队长领导足矣!再加亇教练员、领队,难免“将帅不和”、“三套马车”,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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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应当取消

反方观点 (0)

教练员应当规定在规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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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19: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3.《裁判法》名称之辩
    《裁判法》名称除与国际规则不一致、名不副实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称作“法”!《立法法》颁布之前称《裁判法》尚情有可原,现在如此,难免有违法之嫌,在封建社会这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虽无杀头之虞,但从法律角度看,显然本末倒置,属于法盲之类的笑话!?
    而且,修订组的理由也自相矛盾:前面取消“撞击双杆球”时,理由是“要尽量和国际规则接轨”,到了这儿就不“尽量接轨”了,而要“约定俗成”不当“另类”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嘴大!
    本人认为:国内规则应有独立性。国际规则也好,约定俗成也罢,可以参考,而不能成为羁绊。如因尊崇法律而成“另类”也当坦然,正所谓“领异标新二月花”!其实,凡亊总要有人带头作出样子,别人看后自当三思,自不会因约定俗成而甘当法盲!正如农民,率先播种新粮种者,可能被视为另类,新粮丰收了,农民争当另类,则另类不另了!
    本人考虑:将《裁判法》改为《裁判规程》较为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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