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杆”问题的思考与困惑
一、双杆。《2015》规则对“双杆”的描述: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是否可理解为:“撞击他球”至少撞击1个球,也可以是多个球;不管是1个还是多个,都必须是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即:过门1次+完成闪击1次。但是,《规则》并没有对第一次出现“双杆”时必须“记双杆”进行规定。 二、双杆使用权。《规则》对双杆使用权的描述: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也就是说:不论每场比赛打出多少次“双杆”,每队只能使用1次。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第一次或第几次。 三、困惑:“记双杆”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双杆的记录”,有了这个记录该队就不再有“双杆使用权”了。关于“记双杆”问题因孤陋寡闻没有看到过官方文件的明确要求,但现实比赛执裁中基本是2016年本网丰泰老师的版本:比赛一方第一次打成双杆就“记双杆”,有的甚至是如果不使用“双杆”就按击球犯规论处(不用活该)。如:红白双方比分12:11,8号球过三门打成双杆,擦打3号球到柱附近,闪击完成后1 杆撞柱,比赛时间到。红方提出“没有使用双杆”异议,裁判支持红方观点,判撞柱无效、红方胜。白方则拿出《规则》进行争辩。这场比赛闹到总裁判长那里,结果是维持当场裁判执裁结论...... 四、建议。既然《2015规则》没有对“记双杆”进行规定,在没有对其进行修改前,能否请门协或其裁委明确一下:以是否使用双杆作为“记双杆”的依据。这样,即可统一《规则》的理解,也可减少争议,让比赛给大家带来的只有快乐,没有心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