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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摸良心说句公道话
我是2004年入门,开始接触、玩门球的。当年我买了一本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
对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执行有几项特别深刻的印象。
一、2004至2009规则实行“满分制”。
2011年以后改为“循环得分制”。
二、2004规则不允许放弃“击球”。
2011年以后开始执行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三、2004规则放开执行进门、球球双多杆球。
2009年开始执行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2次双杆球。取消多杆球和球球双多杆球。
2015年则执行每场比赛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
四、2004规则执行闪击过程犯规执行:分三个不同阶段、犯规,自他球均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从2011年开始执行闪击过程犯规执行“三合一”的处理方法。
五、2004至2011规则闪击过程均是这么表述的: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唯独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改成: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时间2015规则由:球必须静止和踩球脚抬起两个标准,首次改为只要场上球静止这一个唯一标准。
根据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历史一直执行的惯例,踩球脚抬起一贯是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从未出现过踩球脚抬起应该是属于击球方面问题的奇谈怪论。
大家摸摸良心、说句公道话:踩球脚抬起、既然是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至于如今会出现:无法要求、考核慢吞吞、不抬脚的行为,人们也只能在闪击过程中想办法怎么去解决?这才是最积极、科学、合理、正确的办法。
抬脚是闪击过程击球员必须具备的六项密切相关联行为动作之一。
抬脚犯规怎么会强行与毫无任何关联的击球相挂钩?如果是人命案件,必然会闹出重大刑事案件来。
抬脚犯规属于闪击人犯规是不容置疑、板上钉钉的事;即使有权、也绝不允许肆意进行移花接木、强行指定由击球人去替罪、顶罪。
击球员绝不应该毫无任何反抗、忍气吞声的去接受!这终身必将成为是一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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