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奇卢老的关于国际门球规则里“教练”有关帖子:
国际门球规则有关“教练”的问题 找不到烨鹤同志的原帖了,只好发到这里。 我有一本日文原版2011门球规则,也有一本2011国际门球规则的香港中译本。 一、香港中译本第二章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译文如下: “第二章球队 第三条球队 第一项 球队之组成 1、 球队由5名正选球员及3名以内的后备球员所组成,其中1名为队长。 2、 球队可设1名专任教练(报名球队的教练,不可兼任球员)。 第四条 教练及球员 第一项 教练的任务 1、教练是全队的统领,需要对自队球员之言语及行为负责。 2、教练同时要执行以下各项工作: 2.1申请比赛球员的替换。 2.2决定代队长的人选。 2.3提出欠缺队员的申请(参照第六条第七项) 3、当问题发生时,教练可立刻向裁判作出查询,但询问的时间不是裁判时间。(参照第二十条第一项) 3.1在裁判答复后,教练不可重提。” 二、日文原版2011规则第第121页,“监督(manager)”,香港中译本译为“教练”。 三、体育比赛,都必须有指挥,绝大多数体育比赛,都是教练担任指挥。 四、我不懂英语,日语也几乎忘光,所提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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