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4-24 03:13 编辑
再谈临场执裁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2011规则》在《09规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不少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这些变化,不仅促进了门球运动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也对临场执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根据临场实践,曾就一些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谈了个人的认识,现再就几个不为人们注意的细节问题,谈谈在执裁中的粗浅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队员替换问题 《09规则》中指出:“队员替换应在呼叫该号前,通知裁判员并办理替换手续”。“主裁呼叫该号时,替换队员应己佩戴好号码标志,由记录员再次确认后向主裁示意。主裁呼号后并宣布×号替换”。 “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裁判员可以让其完成佩戴。不过这一时间不为裁判用时,应计算在l 0秒钟内。如超时,可宣布“犯规”并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而《2011规则》修改为:“主裁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这样变动给我们有以下几点启发和认识:l、以往是替换队员向裁判员申请,而现在是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强化了记录员“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员"的职责;2、虽然大大简化了替换的操作程序,但却对替换过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的替换队员不得上场。以往那种大家都在耐心等待,而替补队员则慢慢吞吞上场的做法将不复存在;3、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主裁应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大家知道,临时替换队员都是仓促决定,时间上比较紧迫,所以参赛的教练员(或队长)应在申请记录员之前就安排好替补队员,让其提前佩戴好号码标志。如果替换工作准备得不充分,将直接导致本轮替换权的剥夺,严重影响了本队场上的局面,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教练员(包括队长)千万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二、关于“犯规上场”问题 《2011规则》首次提出了“犯规上场"的概念。它把“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的行为定性为“犯规上场"。无资格人员是指: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另外把下面两种行为也纳入“犯规上场’’的范畴:第一是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第二是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比赛。对于第一种行为规定为“犯规上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比赛行为,提高门球运动的档次,倡导文明竞赛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对于第二种行为规定为“犯规上场”,显然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以往只能视为“无效比赛行为”,其处罚仅仅是取消其得分。而现在则规定为“犯规上场”,因为对任何一种“犯规上场”的处罚是严厉的,主裁即判该队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所以参赛的教练员或队长一定要严加防范,一方面不能让队员使用不合格的槌杆,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服装(包括鞋、帽),另一方面千万不能让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否则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关于申请确认问题 《2011规则》规定,在比赛中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归纳起来共有5项:1、球与球是否接触;2、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3、闪击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4、成功撞击的球号;5、成功过门的球号。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请求”,言下之意也可以不请求,所以当击球员未申请确认时,裁判员应据实判定;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而《09规则》是这样规定的;“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这里的“必须"容易让人产生“不申请即犯规”的错觉。而据实判定则要求裁判员客观、公正地判定和裁决,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不掺入任何个人因素。同时也要求击球员服从裁决,因为你没有提出申请确认,给你的权利不使用,那就要以裁判员的判定为准。因此击球员在临场遇到需要申请确认事项时,不要缄默不语,应主动地提出申请,既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又表示了对裁判的尊重,省却了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如何做到“据实判定”?首先要求裁判员跑动到位,观察仔细,在击球员击球前就应当对场上形成的局面,如球与球是否接触、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等应有所预判;其次裁判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也要象申请确认一样对待,决不能申请与不申请不一个样。例如撞击后,被撞击的?号球与?号球接触,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就捡拾?号球,结果造成与其接触的?号球移动,裁判员此时不能以“未经确认”为由判击球员犯规,而应根据“两球接触之实”判定不犯规;再如,闪送…号球进门时,所放的…号球接近球门线,但其投影没有超过球门线,击球员在未申请确认时,就闪击…号球过门,裁判员也不能以“未经确认”为由判过门无效,而应“据实判定”…号球过门得分。 四、关于界外球进场问题 《09规则》规定:“界外球进球时,球从门前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该球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过门有效;如果球是从门后方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该球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过门无效”。而《2011规则》做了根本性的修改,即:“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这里的有效移动包括他球把它撞击过门以及下轮次撞击该球通过球门。这是国际规则刚修改的内容,因为界外球进场未停稳之前的移动为无效移动,静止后的位置为有效位置,成为有效球,既然停在了球门线上,在下一次移动中,球的整体未通过球门线,所以过门无效。从裁判角度出发,此规定统一了尺度,简化了执裁。即只要界外球进场压在球门线上,不管从门前方向还是从门后方向,裁判员都把该球当作门后球看待,在被其它球撞进门或后续自己进门,一律无效。 五、关于填写击球顺序表问题 《09规则》的击球顺序表只填写上场队员,而《2011规则》击球顺序表,除了填写上场队员外,还填写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进一步规范了填写办法。如某方在填写击球顺序表时,在替补队员栏内没有填写人名,如发生替换,其他队员上场比赛时,主裁应立即宣判为《犯规上场》。 笔者相信,只要广大裁判员在执裁中模范地执行新规则,一定会使执裁工作驾轻就熟、游刃有余,不但能在球场上树立良好的裁判形象,而且可营造出既精彩激烈又文明有序的赛事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