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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超时犯规判罚纠纷
门球运动击球员有合理的10秒击球(闪击)时间,在10秒以内击球或闪击均属于合理用时。
超过10秒击球(闪击)便属于超时犯规行为。超时犯规行为才属于人们常说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2004年及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裁判员对于“超时犯规”行为的判罚,并无任何附加“说明”,裁判员依法判了就行。
由于门球运动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比赛即将结束之际,“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与正确使用“合理用时”战术,又能截然会改变一场比赛的最后胜负。所以经常会出现针对裁判员:判罚“超时犯规”时,有询问、有申诉、有不服,闹矛盾;不判罚“超时犯规”时,也有人有意见。
针对以上现象,2009、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做了以下明确的执行说明。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根据该说明,可以清楚的了解,超时犯规的判罚:1、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2、裁判员的计时才是公正的最终计时。
以后如果再出现任何判罚“超时犯规”的矛盾与纠纷,大家都应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予以反对,并坚决支持裁判员的正确执裁行为。
除此以外还能有什么更好的方法?
如此明确、理直气壮判罚“超时犯规”可行举措,居然还会有人敢于以身试法去触雷。
怎么办?在讨论与实践中如今形成有三种不同方案。
一、坚持裁判员正确的“超时犯规”认定判罚。
解说:实践证明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赛场询问添加了:对场上(裁判员)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该条内容后,就解决了许多不该询问的内容与纠纷。——这么执行才是唯一正确、可行的方法。
二、有讨论可以试行打:轮次制、分时制等。
解说:方案难成型,认识、操作难度大。试行、未能形成一定可操作规模。
三、现在实践执行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进一步修改方案是:
比赛通则中有关超时相关内容均未变:
即: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修改地方:在裁判法中明确规定
击球超时: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 “9秒” “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解说:该方案并不好,弊端多多。
弊端1、裁判员可以直接指挥击球员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裁判员由原先的反对者、执法者;变成现在的直接指挥者、怂恿者。
弊端2、“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只要需要,现在已经是泛滥成灾了。
原先只有极少数“胆大、滑头者”敢为之;现在是只要需要,连“傻瓜”都会去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弊端3、原先只是“偶尔、频次较少”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现在是只要需要、却变成“习以为常、频次连连”的肆无忌惮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原先“合理用时”战术,在关键时刻只敢偶尔使用次把。现在是只要需要,则可以大胆、毫无顾忌的连续使用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弊端4、以前“合理用时”顾及被抓、10秒时间一般不会用到极致。现在是只要需要,裁判员不报10秒,击球员就不击球或闪击。
原先“合理用时”战术使用稍有不慎,就会被抓、被判“超时犯规”。现在“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是屡禁不止,出奇的是无一人会被抓、被捉。
结论:门球运动中“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不良风气,原先是不良行为,则变成现在是值得提倡行为;原先只是极少数人的偶尔行为,则变成是现在人人的习惯行为;原先不良行为使用不当会被捉、被判,现在则有裁判员的保驾护航、可以放心大胆干。
孰是孰非?好坏?应该可以判断、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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