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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讨论曾经有几个帖子了。本人也曾发“这个题是怎么回事?”。但总觉得说的不够透彻,希望本帖能说的透彻。同时也希望各位老师加以指点。
规则中,闪击犯规(5):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说明中有这一条:“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除外)”。
对这一条该如何理解呢?“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这句应该好理解,是指的撞击后没有与自球接触的情况下,不允许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球,先捡哪一个就闪哪一个,不许换,换就犯规没商量。
不好理解的是括弧内“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这句话。如果撞击后多球与自球接触,是所有接触的球都可以暂时移开?还是只可以移开第二次及以后要闪击的球,第一次要闪击的球不能临时移开?
多名网友说,如果撞击后两个球与自球接触,那么只能拿起第二次需要闪击的球,同时拿起两个球属于犯规。我们理解这意思与前边的“不许换“一样,就是闪击之前必须确定闪击顺序。
网友还说,如果撞击后三个球与自球接触,可以同时拿起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不犯规。闪击之前不需要确定闪击顺序。
有点矛盾。
所以我们要问,如果闪击之前必须要确定闪击顺序的话,是只需要确定第一次要闪击的球吗?第二、第三个需要闪击的球,需要提前确定顺序吗?为什么?
再深入的问一句:必须要确定闪击顺序的立法初衷是什么?
我以为,不论立法初衷是什么,如果要在闪击之前确定闪击顺序,那么不论撞击几个球,都要确定好顺序,如果不需要确定顺序,那么第一个球确定顺序也就没必要。
换句话说,如果第一、第二个与自球接触的球不能同时捡起来,那么第二和第三个球同样也不能同时捡起来。只有这样,对规则的理解才能统一起来。否则对规则的理解就是矛盾的。
(严格说起来,其实“捡起来”和“移开”也不是一回事,捡起来后可以是移开也可以进行闪击。但要区分论述的话,篇幅就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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