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20-2-17 08:06 编辑
让击球员判断是否犯规 现规则中,被不当前置的犯规条款有三处,一是,闪击时他球弹回停稳后与自球接触,犯规;二是,撞击后自球停稳,场上还有移动的他球就捡球,犯规;三是闪击后,场上还有移动的他球就击球,犯规。 第一处,出现和判罚的频次不高,且随规则的改动,定为犯规的理由(续击必出现重复撞击)已经不复存在(可以放弃击球),必然被取消。后两项则是判罚频次较高的,其中不乏球已经停止移位,只是没有停“死”,就被判犯规的,甚至事实上已经停“死”,但有的裁判员为获得“执裁严格、无漏判的美名,就”认为“还在动”,也判犯规,“冤假错案”增加(按规定连问都不准问,更不可能纠正)。所以,有经验的击球员都是等停稳至少一秒后再操作。这条犯规设置的理由,规则没有明文,其潜在的目的,应该是防止捡球、击球后,移动球出现出界、撞击、得分,或击出的自球撞击了还在移动的球等情形,不好处理,才“提前”防范,规定场上只要有没停稳的球,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否则犯规。这种将犯规前置的结果,是赛场被“定格”的次数和时间太多,观赏性差,还浪费了有效比赛时间。更为严重的是在动态中判罚,主观随意性大,容易出现实质上的错判,为“黑哨”创造了条件,即使是全程录像,再回放,也难以找出是否错判的证据来。规则只靠压制、“不准询问”,来体现裁判员判罚的“公平”,以减少纠纷,不是长久之计。相比排球、篮球,利用现代科技,对裁判员判罚的求真务实的措施、有错必究的精神,门球应该效法。让裁判员判尽量达到公平、公正、透明,应该是规则修改的重要目标。据此,建议将不当前置的犯规条款,放回它该放的位置去。即,球不停稳可操作,待捡球、击球后,若出现移动球出界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时,再判犯规,不出现,则不犯规。这样是否可能犯规,让击球员去判断。我们在正式比赛中,试验过多次,几十场比赛下来,竟没有出现一次击球员判断失误而被判犯规的。 此贴也可以概括为:取消两项犯规条款,(场上还有没停稳的球,捡球、击球)新增两项犯规,捡球、击球后,出现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 朋友们,觉得这样改,有必要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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