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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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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4:5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门球馆打了几棒,就跑楼上楼下逛了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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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逛了一圈,有重大发现?  发表于 2019-12-19 19:11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4: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重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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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现是——跳舞的,打气排球的参加全国比赛都不要交报名费、参赛费?  发表于 2019-12-1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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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4: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碰到本系统的美女了。
       她说是在楼上舞蹈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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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4: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齐布龙.东博 发表于 2019-12-19 14:55
居然碰到本系统的美女了。
       她说是在楼上舞蹈班学习的。

        闲聊之中,她说她们多次参加全国大赛,从來不知道参赛要交报名费参赛费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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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5: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齐布龙.东博 发表于 2019-12-19 14:58
闲聊之中,她说她们多次参加全国大赛,从來不知道参赛要交报名费参赛费之类…………

        我再上楼,碰到打气排球的,也是如此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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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气排球,是全国老年体协抓的项目。
一般讲,全国老年体协举办的全国赛事,一般都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
国务院发文有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不得收取报名费参赛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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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实施多个重要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

     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不断优化服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以来,体育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
1、《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
4、《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8〕9号)

      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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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00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      
         【字号: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承办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承办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擅自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品牌,避免同名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 除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外,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亚洲”“世界”“国际”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相关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各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加强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各界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本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规则以及服务保障条件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与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等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安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协会应当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查处程序、结果公开等制度,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监督管理,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兴奋剂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二)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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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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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网>>文化>>滚动新闻推荐中国体育体制改革从"取消赛事审批"开始
2015年02月02日07: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url=]分享[/url]推荐            字号
原标题:中国体育体制改革从"取消赛事审批"开始

  原标题:体育赛事“重审批、轻管理”已成往事
  2014年年末,2015年年初,中国体育开始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阶段。长期以来体育系统内部相对封闭式的环境,今后将逐渐向社会敞开大门,“体制改革”也让体育大概念回归为社会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下简称46号文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赛事审批改革文件),已经为企业,甚至为个人举办体育赛事在政策方面提供了可行性——以往体育赛事审批普遍不针对自然人,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体育赛事审批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是体育总局与地方体育局(或事业单位)。
  这意味着一个内容丰富的市场,正等待着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开发,5万亿元规模的体育产业规划对于13亿人的潜在需求而言并不过分。46号文件强调指出,体育行业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
  在业内人士看来,46号文件明确要求的“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公开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各类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服务。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
  记者:46号文件所说的“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究竟是什么意思?
  刘岩:针对体育总局而言,通常所说的体育赛事审批,严格意义是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全国性体育赛事,既包括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也包括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自行承办或由地方体育局、企业、社会组织等承办的体育赛事,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办赛主体主办的体育赛事。在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最高级别的是奥运会,其次是国际、洲际、区域性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地方政府(或地方体育局)也合作主办国际体育赛事,还有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办赛主体举办的体育赛事,如NBA季前赛、鸟巢意大利超级杯等。
  记者:很多人在看到46号文件之后,认为是国务院逼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改革。
  刘岩:这是一种误解。46号文件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整个起草过程比较长,经历了好几个月。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体育总局早就下了改革的决心,只不过我们没有向外界直接阐述。46号文件提出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两类体育赛事的审批,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所取消的赛事审批,已经不限于商业性和群众性两类体育赛事,实际上还包括了部分公益性体育赛事。可见,体育总局最终放开的体育赛事审批范围,比46号文件中提到的范围更广。
  记者:群众性、商业性、公益性的区分界限是什么?同时包涵三种因素的赛事如何定义?
  刘岩:比如全运会,就是公益性体育赛事。其实,在执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时,不需要区分群众性赛事、商业性赛事、公益性赛事。因为,今后仍然需要体育总局审批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实在太少了,赛事审批改革文件也是在网上公开的信息。
  记者:现在国家体育总局的赛事审批权究竟有多大?
  刘岩:国家体育总局目前只有9项行政审批事项权,其中行政许可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4项,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这是行政许可类的;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的。
  记者:开放赛事审批权,会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有多大的促进作用?
  刘岩:在体育产业中,最典型、最核心、最有代表性的行业,我认为有两类,一是竞赛表演业,二是健身业,这是面对市场和群众最重要的体育资源。这个资源向市场,是逐渐开放的。46号文去年10月下发,至今大约4个多月了。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体育赛事数量井喷式的增长。我想,一是气候原因,除了冰雪运动项目之外,冬季体育赛事本来就少,二是社会各界对政策还有一个理解和消化的过程。我估计今后的体育赛事会有数量上的增长,类型也会增加,但井喷式增长的可能性不明显。
  记者:取消赛事审批权可以找到政策依据吗?
  刘岩:《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这条规定所说的管理,不是体育总局对竞赛的行政管理,而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竞赛的管理,属于社会团体业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可以承担行政审批。
  记者:但人们很难分清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区别。
  刘岩:运动项目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合在一起办公,确实是目前的实际情况,这正是需要改革的。可以肯定的是,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不是国家法律,只是社团自治自律的规定。作为协会会员,如果对章程不满,应采用合法做法,要么依据章程退出协会,要么在遵守现行章程的同时,依照本协会的规定设法修改章程。
  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就办不了。
  刘岩:体育总局从来都反对借确定全国性比赛地点的机会收取费用,反对借赛事审批的机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现在我们再次明确表态,第一,不再进行赛事审批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态度很坚决,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记者:如果不能再借审批收费,单项体育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对改革措施有抵触情绪?
  刘岩: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都非常拥护党组的决策,十分赞成赛事审批改革文件,目前也正在积极落实这些文件。其实,我们曾分析过收费数据。有的项目协会确有违规收费的行为,但这些费用在项目中心运营中占比十分有限。取消赛事审批,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既不会影响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的事业发展,也不会使协会工作人员降低生活水准、减少合法收入。所谓“协会只有收钱才能活下去”说法,既不符合实际,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至今还没有听说过,单项体育协会工作人员反对、质疑、批评赛事审批改革文件。
  记者:除了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以及有特殊需求的赛事需要审批之外,按照当前的政策赛事基本上向市场开放,会不会造成赛事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混乱?
  刘岩:我们鼓励社会办赛,取消的是体育赛事审批,绝不意味着对赛事放弃管理。相反,体育总局会进一步加强对赛事的服务和管理,这属于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先的审批取消了,事中与事后的管理、监督,却是必须要加强的。以前在这方面我们经验不足,很多时候是重审批、轻管理,现在我们着手完善这方面的政策,今年将修订出台《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对于体育赛事管理而言,如何管,如何才能管好,是很大一个课题,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既需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积累经验、交流体会,也需要赛事组织者、承办者多提建议。
  记者:体育行政部门放开赛事审批权,却要加强对赛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会在心理上产生不适感吗?
  刘岩:放开赛事审批,加强对体育赛事事中事后的管理和监督,这将成为体育竞赛工作的新常态。我们要推动改革,必须适应新常态,并在新常态中创造出新业绩、新成就。
  本报北京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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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1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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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7: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 发表于 2019-12-19 15:29
人民网>>文化>>滚动新闻推荐中国体育体制改革从"取消赛事审批"开始
2015年02月02日07:42    来源:中国青 ...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
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就办不了。
  刘岩:体育总局从来都反对借确定全国性比赛地点的机会收取费用,反对借赛事审批的机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现在我们再次明确表态,第一,不再进行赛事审批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态度很坚决,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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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2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健康快乐门球 发表于 2019-12-19 17:49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 ...

      不审批收费和不收参赛费报名费………………
      是一码子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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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
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
针对体育总局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厅、司、局要进一步优化职能,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职能划分将工作重心放在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制定体育发展规划、体育公共政策以及开展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涉及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上。
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向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发号施令,开展工作应以函件的形式进行协商,涉及重大活动、竞赛招标、市场开发等工作,应在网上进行公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地方单项体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不得以任何指令性的方式干预其工作。
三、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一律不得违规审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及活动,一律不得违规审批由地方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和地方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及活动。
对地方承办或主办的体育赛事及活动,一律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目录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一律不得参与由地方举办的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商务开发工作。
四、对于全国性体育赛事及活动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向社会公示体育赛事及活动管理目录,除经批准的重大体育赛事及活动外,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不得自行举办其他各类全国性体育赛事及活动。
五、在承办、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及活动、会议中,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与国际体育组织对接时,要统一协调,一致对外,加强管理,确保国内良好的竞赛秩序和体育环境,坚决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六、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地方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及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一律不得向对方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报销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下年度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日程以及任务目标、选拔办法和选拔结果,应主动在网上公开。
八、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交流的相关规定和中央巡视整改意见的要求,加大总局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交流的力度,避免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
九、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项目部负责人,以及国家队、国家集训队领队等行政管理人员,其选聘选派应征求国家队、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意见,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任期内没有完成任务的,应主动提出转岗或辞职。
十、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组建方案和教练员、运动员选拔监督管理办法,经向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予以公布,选拔结果也应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运动员,运动员可以专业队、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俱乐部或个人名义自由报名参加。参与选拔的运动员在通过无犯罪和不良社会记录以及政治审查和职业道德审核后,只以运动成绩作为是否入选的唯一标准,不得附带其它任何条件。
十二、打破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性体育比赛的注册壁垒,除注册运动员外,允许达到参赛标准的社会各界人员自由报名参赛,统一编排与分组,统一排名与颁奖。
十三、全国性体育赛事中,两人及以上的项目可以实行跨单位跨项跨界组合,同等公布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十四、中国奥委会设立奖励基金,建立和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各级教练员均可向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输送体育人才。所输送人才以运动员身份成功入选后,中国奥委会将予以该教练员适当形式的奖励。运动员获得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输送教练员将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
中国奥委会对跨项、跨界后取得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进行奖励时,其跨项、跨界前的教练员应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
中国奥委会对获得国际重大比赛名次运动员的培养单位进行奖励时,为运动员培养作出贡献的户籍所在地和注册地省区市及体育组织将获得同等荣誉和奖励。
十五、除国际比赛中国际体育组织有特殊规定外,在各级各类全国比赛中,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符合比赛标准的国产体育器材、设备;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一律不得对体育比赛中使用国产器材、设备设置障碍。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评比、表彰、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对现有以国家、协会名义命名的各类体育“基地”、“示范XX”、“特色XX”的命名过程、投入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清理排查。今后,未经批准,体育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得组织各类体育评比、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严格杜绝各类授牌、挂牌活动。总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协会负责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由地方、社会和企业组织的授牌、挂牌活动。
十七、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面向社会和基层按规定需办理和答复的有关工作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或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阻挠,一般性的工作或事项可采取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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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3: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 发表于 2019-12-19 15:09
气排球,是全国老年体协抓的项目。
一般讲,全国老年体协举办的全国赛事,一般都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
国 ...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此看来,我们有不少门球赛亊主办方和承办方还有点开发市场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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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0 13: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廖兴铭 发表于 2019-12-19 23:07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说这话的本身就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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