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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0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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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并未说规则中有“两次击球”的概念,作者举的是基层比赛实例,说明基层比赛中,的确有二次击球的现象存在。《门苑》刊登对规则“与众不同”认识的文章,供人们分析研究,应该是有实际有意义的! 此例为什么说就是触球犯规,无明确依据。案例说的是击球员击球后见其不能过门本应退场(击球权结束)时,补击的一次(二次)击球。
我认为,文章 “与众不同”的认识实质:就在于击球员行使击球权(一次击球)后,还能否跟着(二次)击球?
一、如果(我说的是“如果”)能击球,则他就还是击球员,既然还是击球员就有击球权,他二次击球就不存在犯规。认识它不能说明击球权何时结束,更不能以此说明规则规定有问题。
二、如果不能击球,就不存在击球权,无击球权,当然就不是击球员,既然不是击球员而击球,就不存在犯规的问题,只能按“违体”处罚了!
至此,另一个问题来了:大家都说二次击球应判“击球(触移动球)犯规”。但是,大家都未拿出犯规的依据,规则的哪条哪款规定了击球员击球后不得再(二次)击球?
规则规定了“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按此文字表述,规则并未限定击球员的击球权是一次还是几次,规则也未规定击球员击球后不得再击(二次)球,规则还规定了无过门、无撞击等等后击球权才结束。这不是规则明显的漏洞是什么?
纵观规则“击球犯规”的7条规定(P24),指的都是正在行使击球权的击球员,其中之“⑺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的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处罚文章中的案例,判“犯规”无道理!——这就是我认为规则有毛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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