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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一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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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裁判法与竞赛手册】第22页(八)中规定“......并在胜队总分上划圈。”我们通过比赛实践认为这是一个多余的圈。理由是:一、两队比赛,总分多者为胜;二、两队总分相同时,单球高分者(在总分右下方注明“高”)者为胜;三、同分决胜时,在胜方总分右下方注明“同”。上面三项在填写门球记录表时已经非常清楚了,不必再划圈。
发表于 2012-4-25 10: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是为了统计成绩时方便直观,不需要再一项项对比计算。
发表于 2012-4-25 1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有显眼的标记,划圈以方便直观,有什么不好。
发表于 2012-4-25 11: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切为方便,直观;不多余,很好。
发表于 2012-4-25 17: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画了圈,知道谁胜,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12-4-25 17: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画圈好啊!
1,裁判组长在赛后审核竞赛记录表时,有意义。
2,记录表到裁判长审核时,更便于审核,
3,竞赛组登统时,极为方便。 12acb866742g215备用帖子.jpg
发表于 2012-4-25 19: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画圈谁胜就一目了然了。
发表于 2012-4-25 19: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切为方便!很好。{:soso_e189:}
发表于 2012-4-25 2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古道游人2 发表于 2012-4-25 19:52
对!一切为方便!很好。

好的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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