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闪击的议题有三个看法不一,难于定论。 1, 烨鹤、军旗二老师提出的;闪击成功且场内球停稳,却迟迟不抬脚,怎样处理?一方主张:闪击后10秒计时终止,不犯规,并可用于拖时。另一方认为:应判犯规,有两种说法,A,闪击的10秒包括抬脚,不抬脚就犯规。B,场内球停稳,下一10秒计时开始,在此10秒内不抬脚并击球就犯规。 查看规则,并无何时抬脚的规定,但在超时的规定中有:(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单看(一)内有“完成”二字,完成闪击和闪击完成是否一样呢?叫人琢磨不透,如一样,则在闪击的10秒内必须抬脚,而(三)没有“完成”二字,可理解为只要10秒内击打自球即可,执裁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对B,应说不成立,因为下一个10秒要在闪(续)击权产生时开始,而闪(续)击权要在闪击完成且场内球停稳才产生,不抬脚闪击未完成,也不能开始计时。这样,闪击成功后长时间不抬脚怎样处理就无法可依。 2,硒都门球老师的题,撞击多球,第一次闪击完成后,场内球未停稳,就捡球或击球,怎样判?一方认为应判闪击过程中触(或击)球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原因是撞击多球就获得多个闪击权,是整体闪击过程。另一方认为是单纯触(击)球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规则并无整体闪击过程的提法,撞击多球时虽获得多个闪击权,但要逐个进行闪击,每个闪击过程是单独的,犯规不在闪击过程中,自球不拿出界外。双方引用的规则依据是闪击权(二)、(三),并涉及击权犯规、触球犯规、超时、闪击过程的规定等,争论的实质是:抬脚到场内球静止是否在闪击过程中。因规则不够严密,出现矛盾,无法统一认识。 3,我的主帖,撞击多球,闪击第一球后,场内球静止,不抬脚就近拿第二球闪击,是否犯规?大多数人认为不犯规,这是惯例。而按规则则是闪击过程中触球犯规。可是,击球员脚本来就踩在球上,为什么再抬脚,再踩球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对第2题,可通过修改完善闪击权获得的条款解决,而1、3两题都是抬脚问题,2题的实质也是抬脚问题,怎样解决好呢? 抬脚是闪击过程结束的标帜,是否应该呢?我想,一个比赛行为有了结果才能算结束。击球没有过程的规定,但须场内球静止才能开始下一比赛动作或呼号,实质是承认场内球静止是这一过程的结束。闪击规定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但仍须场内球静止才能开始下一比赛动作或呼号,也说明真正结束点是场内球静止。如改成场内球静止是闪击过程的结束点后,上述三难题可迎刃而解。1题,场内球静止,下一个10秒计时开始,不在10秒内抬脚并击球就超时犯规。2题,抬脚到场内球静止在闪击过程中,不抬脚就进入下一个10秒计时,且在第二个闪击过程中。3题,不抬脚捡球得到合法承认。这样规定后抬脚便不再是闪击的规定动作,抬脚造成球脱离脚下,可判触球犯规。 新规出台不久,谈规则修改,有点不合时宜,但这种事赛场常见,建议竞赛组织者在规程中列入上述问题的处理办法。 拙见,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