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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良 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也绝不等于不会出现问题,没有问题。
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瞎折腾!
门球运动最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最突出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认定问题,超时犯规判罚问题,及时宣判、及时呼号问题等等。
现在是众说纷纭、视乎无解。
依据部分人的观点:非得进行变革、才能谋求改变。
难道真是这样吗?以己之愚见,感觉并非如此。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责任不明、是非不分、才导致出现如此混乱局面。
下面本人分专项,以责任分、是非分的观点,来阐述自己解决问题的良策。
一、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认定问题。
在这个问题认定上,经常会出现一个合理用时的概念。
击球员在10秒之内击球(闪击),属于合理用时。
大家如果亲身经历过:辅助裁判员用计时器计算10秒用时的比赛场景时,一定会感觉到时间的紧迫与紧张。
闪击10秒用时:如果改变闪击方向、击球员动作必须连贯。否则裁判员即可判:击球员闪击超时犯规。这类犯规与不犯规现象,界线应该分明。
最有趣、最有学位、最难区分的是:10秒击球用时。
实践证明:正常比赛绝对不会出现合理用时的概念。因为:一是没有动机、二是没有必要使用合理用时手段进行击球。
是凡在争论中使用到合理用时概念,一定是击球员在有意行使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裁判员如果不判:超时犯规,那么击球员的行为一定是掌握在合理用时的范围;如果裁判员一旦判罚:超时犯规,那么击球员的行为一定是超出了合理用时的范围。
此等问题:只要依据比赛的时间节点、比分差别、是否必要?就完全可以获得一个准确、正确的结论。
岂能容忍击球员、队员、队长、甚至是教练员对裁判员超时犯规10秒认定时间准确与否的任何怀疑呢?
规则规定:超时犯规判罚、时间认定均以裁判员判罚、认定为准。
击球员正常击球、不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裁判员绝不敢随意判:超时犯规的。
改进后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刺激、鼓励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发生。以致人为引导比赛节奏的缓慢进行。引发出门球人更大的无奈与反感。
此等改进、并非是界定击球员自行掌握:合理用时的良策与标准。
坚持击球员是否合理用时,必须由裁判员来进行监控与掌握,这种责任明、是非分,才是彻底震慑与减少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二、超时犯规判罚问题。
前面正确解决了合理用时的认定问题,超时犯规判罚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
三、及时宣判、及时呼号问题。
要想能够准确认识、解读及时宣判、及时呼号问题,必须对球体移动的属性有一个完整、全面、正确的认识。
1、球体在有效移动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影响该移动过程。击球员影响该移动过程判:犯规。球移动未静止、击球员不能(包括被呼号击球员)击球。
2、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包括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球体的有效移动是指:球体移动的全过程。有效移动的效果:应该看最后一刻移动静止时的最后结果。
3、球体移动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现象:
(1)可逆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以最终静止时的状态与结果,即以客观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2)不可逆现象。——这种现象出现,即时、即刻便可下达准确无误的结论。
不可逆现象出现,即是门球竞赛规则提倡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可以不等球移动静止时便可提前呼号、及是规则中的“三及时”原则。
有效移动未静止、宣判出现差错,是不适合使用及时宣判法则的。
同理:该及时宣判的场合,不进行及时宣判、也不适合于进行及时呼号。
被呼号的击球员已经进场、准备击球,球场上的球移动尚未静止,者也证明裁判员呼号太早、过快,不符合及时呼号的要求。
凡此种种,看法、认识一旦达成共识,球场上的问题于纠纷,何尝不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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