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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2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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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规则原意,建议修改规则为:(和11规则一样,不用“使用”字样、也不用“双杆球” 字样)
三,续击权
3,每场比赛中每一方首次在自球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又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了他球(自、他球均停在界内),则在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4,获得2次续击权后,无论任何原因失去续击权,则本队本场比赛不能再有2次续击权。
我趋向于使用下列条款:(只有一次,允许放弃留待下次用)
三,续击权
3,自球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又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了他球(自、他球均停在界内),则在闪击完成后,可以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4,每一方在一场比赛中,只能获得一次 2次续击权,但是允许在续击开始前声明放弃 2次续击权,留待下次获得 2次续击权时使用。
5,一旦开始续击,无论任何原因失去续击权,则本队本场比赛不能再有2次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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